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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海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14 17: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鞍山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增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性,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海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海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鞍山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增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性,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实行市和园区、镇(区)两级主体责任制。市外经局是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园区、镇(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管理

第四条 参加省政府、鞍山市政府或省政府、鞍山市政府授权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中的重点项目,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中的重点项目,具有牵动性强、符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都要列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

第五条  按照“四个一批”项目机制,以及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闭环管理的要求,将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储备、在谈、签约、开工四个层次列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对应建立重点储备项目库、重点在谈项目库、重点签约项目库、重点开工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市重点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维护,统筹管理全市重点招商项目。

第六条 建立重点储备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收集、整理和统一储备重点招商项目。各园区、镇(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解责任目标,集中在每年一季度谋划提出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市外经贸局负责将合格项目纳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编制成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册及电子文本,对外发布招商信息。

第七条 建立重点在谈项目库。市外经贸局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重点在谈招商项目,纳入市重点在谈项目库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精准制定市领导“点对点”务实招商计划。

第八条 建立重点签约项目库。市外经贸局负责核实、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重点签约项目,纳入市重点签约项目库管理,并与市政府督查室一起对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督查,协调推进。各园区、镇(区)负责更新自己的重点签约项目库。

第九条 建立重点开工项目库。市发改局负责统计汇总各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实现开工的重点项目,纳入市重点开工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明确终止合作或12个月未有实际进展及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园区、镇(区)、市直部门书面说明原因,逐级上报,经相关责任部门确认后,取消该重点招商项目资格。对已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及支持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依法、依规、依约撤销其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支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推进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市领导“双月调度”、“月例会”、“接待日”制度,及时洽谈推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市领导包保重大项目制度,成立对应的协调服务推进小组,建立“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小组、一套方案”的“四个一”包保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各园区、镇(区)招商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分层级、分重点、分行业包保本区域重点招商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各园区、镇(区)要做好本区域项目库管理,及时做好重点招商项目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工作,确保重点项目信息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制度。成立市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园区、镇(区)和市直部门指定一名领导为成员,凡是涉及推进重点项目落地的工作,都由该领导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代办制度。各园区、镇(区)、市直部门等项目主体单位要指定项目专人为推进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1、项目进驻阶段。负责提供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帮办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公司注册登记和各类前置审批手续。

2、开工准备阶段。负责帮办项目规划设计、环评、土地招拍挂、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和消防图审、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权证和审批手续。

3、项目建设阶段。负责帮办落实水、电、路畅能等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前的相关问题。

4、企业投产阶段。负责帮办企业落实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重点招商项目跟踪推进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体系,按照《海城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辽组通字【201471号)规定,对存在项目推进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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