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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海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14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4】2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鞍政发【2015】1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海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海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42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鞍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类,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陆地水系类,陆地地形类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按照“根据需要、突出特色、彰显文化、打造亮点”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编纂各类地名出版物,完善地名数据库,开发地名管理系统,研制地名信息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收集整理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组织实施

我市成立海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海城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海城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验收。

各镇(区)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标准名称为海城市XX镇(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海城市XX镇(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海州街道和验军街道设在社区办(简称海城市XX镇(区)地名普查办)。各镇(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2.协调解决全市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全市内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4.审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

5.总结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6.承办鞍山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地名普查办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实施。

2.拟定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整理审核镇(区)级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宣传。

4.联系协调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协助鞍山市地名普查办开展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检查验收。

6.负责全市地名普查中重要地名标志的设计、审核和安装指导。

7.组织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审核、汇总和上报。

8.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

9.负责组织编纂全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

10.负责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

11.承办鞍山市地名普查办和鞍山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及时、真实提供各成员单位所掌握的专业数据及资料,保障地名普查所需经费,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落实好普查人员的野外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经费保障。各单位要保证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专用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四、工作安排

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511日开始,到20186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1月至7月):普查准备阶段。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宣传发动,制定经费预算,落实人员、设备,组织各级培训,收集基础资料。

第二阶段(20158月至201712月):普查实施阶段。进行内业登记,开展外业测绘,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完善地名数据库,设置地名标志,验收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20181月至20186月):形成成果阶段。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总结工作,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58月前,各镇(区)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上报审批。

(二)培训人员。20158月前,参加省、市对县(区)、各镇(区)两级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收集资料。20158月前,全面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处理等资料,各级统计年鉴、各种名录史志、各类文化典籍等。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内业登记。20158月起,调查本行政区域所有自然与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及属性信息,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与收集资料进行比对、校准。同时标绘地图,各镇(区)根据操作规程,标绘鞍山地名普查办统一配发的地名普查草图和地名普查工作图。期间,鞍山市和市地名普查办适时进行抽查指导。

(五)外业勘察。2016年上半年,市普查办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各类地名登记表草表进行实地调查和补查。配合专业测绘部门对地名定位点和地名标志坐标进行测绘,全面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和图形信息,填写、汇总地名登记表。采集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实体照片和录音、影像等多媒体信息。

(六)标准化处理、数字化处理。2016年下半年,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标准化处理工作。市地名普查办协调各镇(区)配合专业测绘部门将普查的地名和地名标志的属性与图形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七)设置地名标志。2016年下半年,按省要求每个县(市、区)平均7块,由省统一组织设计、制作、安装重要地理实体大型天然石质地名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由市地名普查办在全市范围内设置相关地名标志。

(八)完善数据库。2016年下半年,市地名普查办配合专业测绘部门将数字化普查数据导入地名数据库,依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完成矢量数据修正后,上报省地名普查办。省负责统一标绘行政区域界线矢量数据,匹配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

(九)制作成果。2017年第1季度,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上报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完成普查成果制作。

(十)检查验收。2017年第23季度,市地名普查办会同鞍山市地名普查办,对我市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一)上报归档。2017年第4季度,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普查成果。市普查办收集整理普查文件、资料、成果,建立普查档案。

(十二)编纂出版。2018年上半年,市普查办组织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信息化建设。普查结束后,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成立普查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好地名普查工作。

(二)搞好技术保障。市地名普查办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地名普查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普查制度各镇(区)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普查成果上报、数据安全管理、沟通协调会商等相应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普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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