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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6 12: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县交通运输、水利、国土及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人为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的。

工程变更估价由审计部门在结算审计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要严格项目审批工作,概算编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资金、土地等项目建设要素应落实到位;环保、水利、国土、交通运输、住建、规划、人防、财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预算及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按图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结算。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是为方便施工而对原设计的细化,原则上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功能完善、投资节约、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目标,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七条 合同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范围,不得支付工程变更款项,并按《常山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常委办[2015]38号)及相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限额管理制度,业主单位负责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由其审批的,从其规定,下同),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核准。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管办、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参加)等部门单位参加。县纪委派驻的纪检组应对驻在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督。

县发改、评审中心、审计、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初确定2名熟悉工程建设技术业务的人员作为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并报评审中心同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但使用合同中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原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原中标施工单位不具备工程变更施工资质的,业主单位可将该变更工程重新招标,原中标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并在定额规定的取费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或经业主单位与原中标单位协商同意,由原中标单位将其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新增的服务不应增加服务费。

第二章 工程变更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投资控制,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概算限额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合同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增加投资,达到《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报县政府批准后、报发改部门重新审批。业主单位在其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中发现其内容涉及工程变更的,应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审批意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对该项工程变更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需报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核准的,业主单位要在工程变更审报批意见中载明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依据、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以及对该项工程变更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县发改局要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概算调整范围;监管办应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对业主单位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工作;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变更合法性、合理性初步审查工作;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财政局做好工程变更款的审核拨付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专用条款及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要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要达到规范规定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招标代理单位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做好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评估审查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经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等情况;

(二) 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三)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

(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五)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不符,存在清单错、漏项的;

(六) 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或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上级有明确要求的;

(七)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八) 交通、水利、农田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

(九) 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完工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在实际施工中有改变,引起施工措施费变化的,原则上施工措施费不予改变;确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原因的,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未办理的,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工程技术处理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直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单次单项报批。工程变更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三) 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

(四) 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或无责任主体的书面说明。

(五)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拟变更金额、与合同价、概算投资的比较情况等。

第十六条 报送工程变更报告时,一般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项目投资审批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二) 为审批所需提供的签证、影像资料、附图及变更价格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三)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其单项变更额度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4%以下的。

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4%以上、10%以下的。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

合同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累计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或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价的20%的,其后所需工程变更均按重大工程变更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均由业主单位负责审批。其中,一般工程由业主单位审批同意,报评审中心备案;较大工程变更需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核准同意,业主单位方可审批同意;重大工程变更需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核准同意,业主单位方可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一)变更提出。可以由业主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业主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评估通过后向业主单位提出。

(二) 变更论证。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充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

(三) 变更报备。变更方案经会议论证通过,且按照业主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同意变更的,业主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备案表及出具工程变更备案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在变更事项实施的14日前将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报评审中心备案。

(四)备案审查。评审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变更备案情况抽查,抽查比例为该半年工程变更备案数的10%,并将抽查结果报县政府。评审中心在接收业主单位备案资料时,发现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口头通知业主单位不同意备案并退还备案资料。

(五)变更审批及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变更备案后按细则审批同意,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条 较大或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一)变更提出。可以由业主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业主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评估通过后向业主单位提出。

(二) 变更论证。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充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

(三) 变更报审。变更方案经会议论证通过,且按照细则的规定同意变更的,由业主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核准表及工程变更报告。业主单位应在较大工程变更事项实施的14日前或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实施的28日前将工程变更核准表、工程变更报告及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和评审中心。

(四)评审中心初审。县评审中心在接到工程变更核准表、工程变更报告及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及时对该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在联席会议上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也可以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项目建设参与单位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的解释。

(五)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业主单位报送的工程变更报告后,委托评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较大工程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工程变更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必要时可以要求业主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到会解释及组织现场踏勘。审查主要内容为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重点审查造成项目变更的原因、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上报的处罚措施是否得当,并提出是否核准该项工程变更的建议。

联席会议结束后,由评审中心形成审查意见并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核准。

(六)变更核准。县政府领导收到工程变更核准建议及其他工程变更文件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工程变更的批示。

(七)业主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接到县政府领导核准同意该工程变更批示后的当日批准该项工程变更。

(八)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书;对不同意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书;如县政府领导批示修改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修改后重新报核。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批准工程变更申请时,应当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投资变化是否超过原批复的投资计划及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可能导致工程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投资计划及设计概算的,在投资计划及设计概算调整批准前,不得报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会审意见分歧较大的,或会议认为该工程变更属于技术复杂、特殊、评价困难的,可邀请在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参与变更评审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变更核准时限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立即实施工程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作为工程变更的特殊情况先行实施工程变更: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符的,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二) 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重要文物,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三)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出现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四)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五)因其它为及时完成县政府布置的重大政治、民生工作,需立即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一) 紧急处理。项目业主单位遇到工程变更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现场踏勘、研究工程变更紧急处理方案并组织施工单位实施。

(二)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特殊情况发生时的情况、组织紧急处理方案实施的过程,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及可对照的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影像资料。

(三) 业主单位在工程变更紧急处理方案完成后的手续办理,根据工程变更金额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其增加部分投资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一)在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不按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安排,因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规模的:

1.盲目压缩各项前期工作时间,造成项目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等文件编制失误的;

2.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等文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出现明显错漏的;

3.明示或暗示项目可研编制单位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项目实际编制可研报告,引起项目决策失误的;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可研报告要求设计,引起设计缺陷的。

(二)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1.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上报核准的,或上报资料不完整的;

2.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合理变更,增加工程投资的或报审的变更费用超过评审中心审核价20%以上的;

3.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研、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的处罚条款(扣除一定比例直至全部服务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及罚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违约、赔偿损失、罚款等责任:

1.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工程变更的;

2.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未达到规范规定标准,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的;

3.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基本使用功能漏项、有关技术参数描述含糊不清无法实施、设计方案严重不合理或随意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

4.招标代理单位发布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编制招标文件等出现失误,导致工程变更的;

5.清单编制单位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漏项等原因造成增加投资的;

6.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等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增加工程造价;

7.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8.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单位在工程建设服务中不符合本行业规范要求,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建设、水利、交通、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程变更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或责令项目业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项目业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县监察局,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条文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或联席会议在变更审查中,发现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抄送监察部门:

1.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2.工程变更控制不严,累计增加投资数额较大,合同价500万元以下工程超过合同价100万元的,或合同价500万元以上工程超过合同价20%的;

3.在工程变更审批或报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不合理变更及不合理的变更费用的;

4.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招标及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可研、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文件中写明执行本办法,明确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合同约定中价格上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参照县政府相关文件办理。

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可研、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新开工或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本县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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