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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常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6 13: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大队各科室、中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常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常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大队各科室、中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业务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大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科室、中队应当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使档案工作与大队整体工作同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大队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其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大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和完善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监督和指导各科室、中队的文件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大队档案,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提供大队档案查询利用。

(四)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负责大队档案的信息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条 各科室、中队应当确定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知识的档案管理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排、查阅等工作。

(二)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的保管工作。对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损毁、丢失和泄密。

(三)负责所在科室、中队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档案接收与整理

第九条 各科室、中队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在每年110日前移交至办公室,并保证完整齐全。

第十条 各科室、中队移交档案材料时,应当制作档案目录,由办公室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要求检查验收归档文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科室、中队重新整理补全。

第十二条 各中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或形成的视听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剪辑、修改;视听证据资料应当及时报送法制科备份, 法制科应当对视听证据资料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统计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应有适合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装具。

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对库房采取防潮、防水、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和防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周围不得放置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库房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接收归档的档案应当分门类装柜保管,做到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同一内容、不同载体的档案应当根据不同的保管要求,分别保管,并相互注明参见号。

第十五条 对涉密档案应当根据不同密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保护。绝密档案应当专门保管。

第十六条 对档案保管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托裱、复制或者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不归档的(重复或多印)文件、资料,按规定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当废品出售。

第十八条 储存视听资料等电子档案数据的计算机应当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十九条 对保存电子数据档案的计算机送维修时,应将有关数据的内容清空、删除或将硬盘摘除,并做计算机修理登记。

第五章 档案查阅利用

第二十条 查阅利用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单位查阅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报具体用途;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利用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拆封、抽取材料、勾画、污损;严禁转借、丢失、泄密、破坏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查阅已归档的机密文件、资料,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外出,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 档案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各类档案进行鉴定。

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各科室(中队)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尚需留存的零散档案材料,按立卷原则,继续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由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编造销毁清册。

销毁档案,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监销人员,监督销毁档案的全过程,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和销毁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

严禁任何科室、中队擅自销毁各类室藏档案和数字档案。

第七章 档案管理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中队档案管理员对大队档案工作认真负责的予以通报表扬,成绩显著的年终考核予以加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扣除责任科室、中队及相应责任人绩效考核分:

(一)未在每年110日前向办公室移交档案或移交档案资料不全、格式不符的。

(二)未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库房、档案柜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重要档案资料损毁、外泄、遗失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档案查阅利用工作的。

(四)未及时报送视听证据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擅自销毁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责任人绩效考核分:

(一)档案资料排列无序,杂乱无章的。

(二)破旧档案未及时修补、托裱的。

(三)视听资料未进行统一编号或编号混乱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查阅利用档案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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