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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办法】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17 16:09:02  来源:网友投稿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各项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各项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西坡、北坡、南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项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摄影、商品销售等经营权的项目。

节会活动是指策划和举办的各种仪式、各类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节庆活动、社团活动等。

第三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共同树立景区良好形象。

第四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申

第五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的申请主体为景区旅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六条 旅游企业在景区内新增经营项目的,应向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经营项目申报材料

经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项目申请书;

(二)经营项目计划书。包括:经营项目责任人、项目名称、经营地点、经营内容、经营期限、经营活动服务措施;

(三)经营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的申报原则,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节会活动依规模大小分类组织。

大型节会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次以上)纳入年度活动计划,并向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同意后,报公安机关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中型节会活动(参加人数在1001000人次)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同意后,报公安机关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小型节会活动(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下)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同意后,报公安机关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节会活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会活动申请书;

(二)节会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名称、内容和选址,活动的主体或合作主体,活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活动的效益回报或者资源占用费收缴情况,活动服务措施,环境评估;

(三)节会活动主办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四)如需临时搭建场地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等。

第三章    

第八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必须报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在风景名胜区内组织经营项目和主办节会活动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看。

第十一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由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放同意该项目或节会举办的通知书,申请单位凭通知书方能启动项目经营或节会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景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商品,杜绝无证经营、超范围超区域经营。未认真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者应加强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认真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金佛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环境破坏,国有资产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项目经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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