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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18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保障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完善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事项,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逐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与就业、教育、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工商税务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签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学校、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履行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宾馆、旅馆、酒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应当提醒、督促房屋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有关单位集中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创造条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二)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个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逐步实现现场采集人像。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申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提交的申领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一年一签注。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丢失,或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居住地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签注手续和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流动人口信息的核查,发现与居住登记信息或居住证记载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和权利:

(一)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子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凭本人及子女的居住证、身份关系证明,由居住地学校根据其申请安排入学;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

(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享受重大疾病救治、妇幼保健和有关传染病防治等方面服务,儿童享受国家免费疫苗接种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等手续;

(九)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

(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规定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

(十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十三)按照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十四)按照规定享受租赁政府公租房、廉租房以及购买商品住宅房等政策;

(十五)按照规定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待遇的政策;

(十六)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

(十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八)依法享有国家、省规定的,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及便利。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居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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