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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淮南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18 1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淮南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淮南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淮南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淮南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

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3.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特殊原因,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住院记录或其他出生情况证明,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在国(境)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入境)后,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经翻译公证的《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证件,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父亲或母亲系我国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到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8.因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的无户口人员。对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按原证件内容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9.因户口注销、系统升级等原因户籍信息丢失的无户口人员。对因长期人户分离且查无此人,无人像信息的成年公民,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被冻结或注销的,或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造成系统中户籍信息丢失的,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0.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和原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1.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口登记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2.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私自收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在全国被拐卖儿童库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刑侦部门相关证明,并通过亲子鉴定排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亲缘关系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在抚养人户中,被抚养人与户主(抚养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1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因打击拐卖人口解救的查不到生父母或原籍的人员。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在打击拐卖人口行动中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原籍的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对滞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5.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常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计生、民政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区成立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等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市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7.认真摸排处理。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户口重点问题、无户口人员的底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中获知的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社会关系情况,要注意保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规范受理审批程序,明确步骤方法,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血样信息采集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避免一人多户口问题的发生,对经核查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对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证言证词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虚报户口、重复户口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8.强化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现象成因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基层、深入村居、深入群众,广泛组织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为无户口人员申报落户提供帮助,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19.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不及时为无户口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等有关证明证件;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登记户口;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

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确保专项工作高位推动,市政府组建督导组,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重视不够、调查登记不实等,导致专项清理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将视情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6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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