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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20 12: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及梅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我市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共同审查通过后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对象。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争取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孽生的利息等。

(一)市财政投放资金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2000万元扶持规模以上及拟上规模企业;

(二)争取上级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三)基金孽生的利息。

第六条  基金账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基金合作银行应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基金采用受托管理、专户专用、封闭运行、循环运作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中小企业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业务总量。合作银行按市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九条  合作银行。选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兴宁珠江村镇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支行作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须可接受信用保证方式及抵(质)押物担保方式,同时抵(质)押物担保方式抵押率放大到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以上(含)。

第十条  贷款发放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实地贷前调查,确定授信额度,形成放贷意向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请

(二)市中小企业局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批准纳入风险补偿对象,并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审核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拟上规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直接纳入风险补偿对象;以上企业应为实体经济,不包括贸易融资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为企业近1年内的新增贷款。

3.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企业无欠税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符合放款条件后,合作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银行书面告知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呈报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按合作银行以企业新增贷款发放金额的10%划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四)合作银行必须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台帐,按季度报送中小企业局核对和备案。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第一时间进行追偿。

(二)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合作银行债权时,在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个月后,合作银行发起代偿程序,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补偿申请

(三)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该行的风险补偿基金对未还贷款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额。在贷款到期并且企业全部归还贷款后,相应保证资金仍然保留在风险基金账户中(不列入风险补偿基金部分),政府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当合作银行再次发放贷款时,此保证金余额应计算为新划拨风险保证金部分。

(四)在实施代偿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可按代偿比例共同偿还政府补偿基金和银行债权。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市中小企业局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风险补偿基金增信、鼓励信贷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若合作银行存在与企业串通,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并依法追究合作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小企业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不再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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