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20 13: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埔府办〔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


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

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埔府办〔201493号),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641号)的要求,制定我县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县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2015年。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按照《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环字〔201641号)的要求,县环保、质监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年底前,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非建成区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煤锅炉淘汰任务50%(详见附表1)。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环保局。

2.新建锅炉准入。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含10蒸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锅炉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新建或移装已纳入淘汰范围的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3.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2016年底,全县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50%以上。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4.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5.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陶瓷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超标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6.持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按照《梅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梅市环字〔201563号)的要求,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度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完成我县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并确保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7.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8.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584辆,其中黄标车559辆(见附表2);进一步完善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并于20168月底前全面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争取2016年底前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9.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实施。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简易工况法”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579号),组织实施机动车检测简易工况法改造,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测简易工况法改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10.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率达90%,发标信息实现县、市、省三级联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1.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三)加大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

1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采取围挡、道路硬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抑尘和冲洗地面、车辆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严格控制、依法从严查处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13.夯实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三次道路洒水,每月定期进行道路冲洗,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县交运局。

14.抓好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建立秸杆禁烧管理和联防联控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农业部门、各镇(场)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15.以环境准入驱动绿色发展。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环境敏感区及城市建成区内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16.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加快淘汰国家下达的落后和过剩产能,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17.压缩过剩产能。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认真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严控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18.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梅州市经信〔2014278号)的要求,全县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度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由经信局牵头,继续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9.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0.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六)强化建筑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1.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2.按时完成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城市所在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时,及时按照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的需要,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城市联动、共同应对。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3.开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极端气象条件影响时,要启动重污染“削峰”工作,减轻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重污染行业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4.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5.加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众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根据《大埔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埔府办〔20143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相关部门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确保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地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的部门负责人予以约谈问责。

(四)加强执法力度。对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县直部门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镇(场)、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今年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于85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县环保局监督股,并根据各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报送上半年(85日前)及全年(1225日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台账(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县环保局负责整理汇总后报县府办综合组。

联系人:林光将,电话:5525319,传真:5537428,邮箱:6244944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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