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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东莞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21 09:09:01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企业统计信用建设和管理,推动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公开,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创造诚信、和谐的统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东莞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东莞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统计信用建设和管理,推动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公开,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创造诚信、和谐的统计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并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统计局负责全市企业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工作。统计信用约束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过程中,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情况,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统计信用监管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激励或惩戒企业。

第四条  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统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三项制度。

第五条  统计信用约束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计信用约束管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二章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作合理解释的,或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东莞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次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以下的;

(三)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不配合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签署统计法律文书;拒绝领取或接受统计调查表的,拒绝在统计调查表上签章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的;

(六)一年内累计迟报统计资料2次以下的;

(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不统一、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或者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的。

第七条  企业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载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企业,东莞市统计局应将其从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其正常记载。

第九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东莞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应载入“黑名单”名录: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2次以上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以上的;

(三)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资料;拒绝接受统计数据核查;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者阻挠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定期报表、年报或普查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的;

(六)一年内累计迟报统计资料3次以上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载入“黑名单”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载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载入“黑名单”名录的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统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统计信用监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统计信用监管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统计诚信企业,B表示统计信用瑕疵企业,C表示统计失信企业。统计诚信企业是指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表彰企业;统计信用瑕疵企业是指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企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统计失信企业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名录。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东莞市统计局应及时对其统计信用监管等级予以变更,对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对具有恶意或者统计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企业对统计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统计局申请复评。东莞市统计局应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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