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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21 08:00:34  来源:网友投稿

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


市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通过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切实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和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二)明确定位、突出重点。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三)集成资源、完善链条。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四)优化管理、提升效能。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团队建设,提升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孵化基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滚动发展水平。

三、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四、运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类型:

(一)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二)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多元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包括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以及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

五、基本条件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 应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2. 运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 可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 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5. 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 已被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2. 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3.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4. 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5. 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5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6. 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7. 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六、认定程序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1. 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3)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5)《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6)《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7)《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

8)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3)、(4)、(8)项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2. 审核

由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审核。

3. 认定和公示

经市级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并挂“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牌子。同时,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评审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如下:

1. 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东莞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

3)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 审核评价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3. 认定和公示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认定为“东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资助标准及政策扶持

(一)资助标准

1. 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20万元资助。

2.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资助。

上述资助,在基地认定通过后,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孵化基地资助拨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政策扶持

根据我市《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孵化基地资助和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对进驻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或初创企业提供各类扶持资金补贴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入户政策等。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规范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市级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助主要扶持已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单位、采取项目申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事后资助,撬动各渠道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基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部门开展对创业孵化基地资助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三)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满一年,都需要接受人力资源部门的年度评估。对评估后,认为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1.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 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 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 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孵化基地资格的;

5. 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 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 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四)建立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制度。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宣传引导。根据本实施意见,配合做好基地建设、认定、指导、服务、监管等相关工作,切实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水平。

十、其他事项

(一)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评估不通过撤销后,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资助。

(二)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资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东莞市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实施方案(试行)》(东人函〔20103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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