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加快全县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任务和难点所在。为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扶贫政策,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确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武隆县农村公路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路建设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
加快全县贫困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任务和难点所在。为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扶贫政策,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市分行)为实施武隆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资金。
第二条 武隆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或武隆县畅安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贷款的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融资贷款,承担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和统筹还款责任。
第三条 县交委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程投资进度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全县农村公路资金,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贷款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条 贷款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及其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项目融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资本金占20%,资本金部分由县交委通过统筹整合方式予以筹集解决。
第二章 贷款原则
第六条 贷款原则
(一)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根据我县所承担的债务量、地方财力水平、统筹整合财政的农村公路资金情况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与使用
第七条 县交委根据全县农村公路的现状,提出贷款资金的分配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定期向县交委报送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包含以下内容:乡镇或建设单位所负责的工程投资总额、累计完成投资、累计支付工程款、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额度等。
第九条 县交委根据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表提出意见后,送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拨付(详见附表)。
第十条 工程公司或开发公司根据县政府审批的拨付通知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向开行市分行提交拨付申请,并提交所需付款资料。
第十一条 开行市分行根据工程公司或开发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和付款资料,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至县交委在开行市分行开立的账户。县交委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并对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资金使用和相关建设要求负责。
第四章 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工程公司或开发公司负责还本付息、按季付息,在本息到期7个工作日将本息资金足额划入开行市分行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项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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