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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22 11: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

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发挥好“助保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银政合作产品的作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从县内各个专项发展基金中统筹切取3000万元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其适用范围涵盖县内所有依法成立、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银监办)

(五)建立总额1500万元的“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划转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封闭管理,定向安排,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管理中心、县银监办)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重庆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OTC)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孵化板、成长板的企业,在享受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县一次性奖励3万元、30万元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的,对照县政府的专项鼓励政策予以奖补。(牵头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市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商务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

(九)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市金融管理中心牵头规范的企业融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发改委、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未超过1.5%的,在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县财政再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

(十一)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金融机构要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银监办)

四、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十三)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四)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五)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六)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规定,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以降低基本电费、降低力调电费、降低分时电费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电价诊断工作,帮助指导企业降低电费成本。(牵头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鼓励县内中小微企业积极对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所涉及相关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争取多批量配套产品生产。(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十八)从市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县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从市级民营经济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对县内企业采购县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市级政策扶持以外,县财政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十)鼓励、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对我县部分有市场、有成长性、资产良好但生产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托管租赁。对进行资产重组的投资者,凡符合条件的,除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外,同时将解缴入库我县的县级实得部分税费由财政全额安排给投资者,用于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

(二十一)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县内外企业规模流转林地,搭建林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开展森林认证和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林地经营权,商品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林下经济预期收益等可质押、担保机制,为孵化、吸引更多的林业新型企业在我县生长、落地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处置服务和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县农委、县金融管理中心、县国资管理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

(二十三)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取消收取工业企业施工用电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减半收取房地产企业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取消收取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全市前50名的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金融管理中心、县供电公司、燃气经营企业)

(二十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度假区以及乡镇购房。凡在我县购房的县内外居民,户主及其同户成员均享受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天生三桥、龙水峡地缝景区门票费免除政策。县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房交会并临时出台房产促销政策。(牵头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喀斯特(集团)公司;配合单位:县度假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

(二十五)鼓励县内外房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县棚户区改造,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通过“一事一议”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招商中心)

(二十六)促进县内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活跃发展。对购置二手房的县内外居民,可享受对已解缴入库我县的县级实得部分税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返还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县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七)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管理中心)

(二十八)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每年3月底前,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二十九)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三十)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三十一)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三十二)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县督查室、县监察局)

(三十三)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县国资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县督查室)

(三十四)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项目建设与合作,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三十五)着力加大县内诚实守信建筑施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中,对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设备等资产核定、业绩认定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拓展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城乡建委)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县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县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和市发改委。县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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