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制度】惠来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22 13: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惠来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惠来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县烈士评定申报

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通知》(揭府办〔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六条  县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县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公室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县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县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县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对牺牲者工作单位或牺牲者家属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县民政局局长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县民政局召开班子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县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县联审小组会议对县民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惠来县县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县民政局重新核报。县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县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和评定烈士请示件;(三)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县府办公室承办组(室)根据县民政局上报的评定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县民政局建立覆盖全县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 惠来县 工作制度 烈士 【民政制度】惠来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