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鲅鱼圈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23 13:00:32  来源:网友投稿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鲅鱼圈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鲅鱼圈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辽民函〔201464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2.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二、试点工作保护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以下简称“困境未成年人”)分为八类:

1.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2.弃婴及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3.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4.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5.监护人经常性忽视或家庭暴力、监护人服刑或重病、打拐解救找不到父母等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

6.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

7.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8.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区、镇(处)、社区(村)”三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层层职责,做到上下衔接。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二)探索建立联动反应机制

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

1.监测预防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困境未成年人,对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和信息采集,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二是实行动态监测,社区(村)每季度对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一次,每月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走访一次并随时接受居民报告发现困境未成年人;三是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从而加强困境未成年人源头预防管理。

2.发现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筛查和通报制度,增强家庭成员、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区民政部门牵头,镇(处)、社区(村)积极发动救助信息员、群众志愿者队伍、保安人员等,有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建立多渠道发现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村)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发现报告义务。

3.评估机制。一是科学划分困境未成年人等级。制定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不同,将困境未成年人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蓝色表示(附件3),按照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二是开展动态筛查分类评估。民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个人档案,评估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一年评估一次,对特殊对象可随时调整等级。三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数据库。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台帐,与教育、公安、司法、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4.处置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实施分类保护

1.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区民政牵头,区公安部门协助,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妥善安排护送其返乡;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或家庭进行代养或寄养;教育部门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适龄返乡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助学扶持政策体系;人社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残联部门负责落实残疾未成年人相关帮扶政策。

2.对弃婴、孤儿,民政局牵头落实弃婴、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排到福利院。对弃婴,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精神,开展救助帮扶工作。

3.对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由区民政部门牵头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民发〔201385号)进行医疗救助;区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新农合帮扶政策;区残联负责落实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及康复训练等帮扶工作,深入开展扶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4.对失(辍)学未成年人,区教育部门牵头,区民政、人社、妇联协助,共同落实助学政策,实现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5.对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或家庭暴力的由各镇处、社区(村)负责建立贫困家庭关怀帮扶制度和回访监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立家庭监护干预制度开展教育辅导,监护人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完成监护权转移。对监护人服刑的未成年人,由区司法部门负责落实帮扶,由区民政部门协助。对打拐解救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予以救助,福利机构要做好代养工作。

6.对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由区民政部门牵头把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帮扶政策。

7.对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由区妇儿工委牵头落实帮扶措施,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依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动员志愿者参与未成人帮扶工作。

8.对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五、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单位。依法处置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或监护失当事件,实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的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职责,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要求,推动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合作工作实践,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下列单位和相关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我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发挥救助保护、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担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为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内容。各镇(处)和社区(村)要依托专门社会组织,指定社工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密切配合、信息互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激发群众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发动社区居民(村民)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三)严格督促检查。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推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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