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根据《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16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根据《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16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酉阳委发〔2014〕3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不超过7名,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不超过1名。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符合执业律师的法定条件,执业记录良好,无执业纪律处分记录;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五)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聘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应明确法律顾问职责、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聘用合同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遵循尽责、敬业、高效、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企业改制、土地和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
(五)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审查;
(六)受聘用单位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文件起草论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合同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会议,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须报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报送审查时附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涉及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程序、法定职责等涉法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聘用单位的有关会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调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四)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从事损害聘用单位合法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三)高质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在诉讼、复议、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八)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获得与其履行职责情况相应的工作报酬,包括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费。
法律顾问年费是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享有的固定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法律顾问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个案报酬是在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工作而享有的报酬,由聘用单位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商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聘用单位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四)从事损害聘用单位合法利益或者形象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内,法律顾问可以书面申请辞去顾问职务,并交回顾问聘书。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台账,加强顾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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