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畜牧方案】阜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24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阜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阜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范文推荐)



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分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宁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阜新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调整布局,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畜牧业强市发展战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辽牧发〔2014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宁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牧发〔2016101号)。

(三)技术规范、指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

三、划定原则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主要原则是: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

(三)市辖区总体规划及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规划相结合原则。

(四)有效保障城镇居民区、科学教育等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科学技术教育等活动。

(五)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七)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牧发〔20161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阜新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市本级政府及各县区政府要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县区政府要在2017年末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县区政府要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畜牧、环保会同水利、住建、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同时上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依据各县区政府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阜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同时向社会发布,并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备案。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同时要筹措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和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及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范围

按照《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阜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划定分为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路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第五类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需要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特殊保护区域。

各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均已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分情况详见各辖区方案,全市禁养区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一)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阜新市共有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3个,分别是闹德海水源保护区(位于彰武县满堂红镇)、王府水源保护区(位于阜蒙县王府镇和红帽子镇)、伊吗图水源保护区(位于阜蒙县伊吗图镇),以及各县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

(二)全市风景名胜区。

阜新市现有两处风景名胜区,为彰武县大青沟旅游区,彰武县高山台公园,规划区域范围内为禁养区。

(三)全市自然保护区。

阜新市现有自然保护区7个,分别是辽宁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宁省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阜新关山自然保护区(省级),阜新老鹰窝山自然保护区(省级),辽宁那木斯莱自然保护区(市级),辽宁省千佛山自然保护区(县级),彰武县阿尔乡湿地自然保护区(县级),各保护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为禁养区。

(四)全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阜新市现有建成区五个,开发区两个,建成区为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和清河门区;开发区为高新开发区和高新园区。阜新市辖阜蒙县、彰武县;阜蒙县管辖35个乡镇,1个街道。彰武县管辖24个乡镇,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为禁养区。

2.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的建成区及玉龙新城、阜新市细河工业产业基地、太平区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太平区食品工业园区等新城、基地、园区的规划区域;高新开发区和高新园区的规划区域为禁养区。

3.新邱区:

主城区:南起第九中学住宅小区,北至军用机场专用线;东起国铁铁路,西至细河新邱段所围成的区域为禁养区。

长新小区:东起细河新邱段,西至新邱区第二人民医院;南、北以长新小区与长营子村的交界处为界所围成的区域为禁养区。

新市煤化工产业基地位于新邱区大岗岗村、七家子村,基地占地面积5310亩,规划区域范围内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5310亩。

4.清河门区:

主城区:南起新昌路,北至诚信路;东起清兴街,西至清德街、清河西大街所围成的区域为禁养区。

阜新皮革产业开发区规划区域为禁养区。

5.阜蒙县主城区:

南起细河北岸,北至繁荣大街与铁路交汇口;东起长营子交界,西至高林台河所围成的区域。

6.彰武县主城区:

南起国道G101线及长深高速,北至国道G304线花家以南;东起水吉路,西至大郑铁路线所围成的区域。

彰武林产品基地规划区域为禁养区。

(五)其他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我市境内的柳河、养息牧河和绕阳河等辽河支流,细河和牤牛河等凌河支流,柳河、养息牧河、绕阳河、牤牛河两岸河堤外延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细河干流两岸河堤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彰武县章古台杨家湿地规划范围内为禁养区。

六、环境监管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017年末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

(三)各县区政府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良性发展。

各县区环保、畜牧兽医、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水利、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畜牧业强市目标。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规划、环保、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均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

(四)加强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防制水流域及地下水的污染,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五)严格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推进禁养区划定和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搬迁、关闭工作,确保在2017年末完成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搬迁工作。对没有完成考核工作目标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

八、附则

(一)本划定工作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因我市有部分保护区正在调整,生态红线划定尚未完成,待保护区调整、生态红线划定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将保护区及生态红线划入禁养区。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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