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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度

时间:2023-10-27 09: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审计质量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质量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梧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度


审计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质量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科负责人、法规科以及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款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组织、指导、审核、复核等管理职责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理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理职责的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分管领导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组成员负责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按分工要求实施审计调查,造成重大事项应当纳入审计实施方案而未纳入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四)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果类文书,审核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检查工作进度,按时汇总审计情况并上传数据包,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负责适时督导审计组的工作,指导重大审计事项的查证落实,审查、复核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果类文书、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主持召开审计现场会议,按时批复上传数据包,及时发现、纠正、解决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管理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重大审计事项查证指导不力的;

(三)  复核未发现审计结果类文书及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四)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五)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反映重大问题的。

第七条  法规科负责审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并对下列事项承担审理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信息,并对下列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一)对业务科负责人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未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三)审核意见不正确的。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项目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履行的职责,以及与产生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关联关系,应当分别追究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七)停职培训、转岗;

(八)免职。

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对象、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程度,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至第八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质量问题,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的;

(五)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回访;

(二)对审计项目的审核、复核、审理;

(三)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后评估;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上级机关提出质疑并发现的质量问题;

(六)审计案件的复议、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法规科负责汇总核实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总审计师审核;属法规科自身发生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由总审计师直接审核;

(二)总审计师审核后,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确定是否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由法规科、办公室、监察室组成,负责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并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四)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对调查报告的审定意见,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过程中,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是审计机关外聘人员的,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移送原单位或者有处理权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审计机关外聘人员管理档案。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是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的,应责令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局法规科、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与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为准。本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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