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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佳木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10-27 17: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佳木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佳木斯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5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成立由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物价监管局、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各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5年年初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年初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2月中旬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办通知该地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  由市水务局协商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于每年1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包括灌区取水口和其它重点项目取水口的取水统计台帐),同时报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并实施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现场核对相关技术资料;

(二)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

(三)提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评定等级建议;

(四)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水务局统一汇总。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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