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元氏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30 11:18:02  来源:网友投稿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切实发挥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元氏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元氏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1. 重点救助对象。一是特困供养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2.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年度额最高为3000元。其中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

3.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超过石家庄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5000元。年度内既申请门诊救助又申请住院救助的,最高救助额为15000元。在工作运行中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4.不应享受医疗救助情况。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工伤、他伤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程序

1.门诊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凭医保中心出具的慢性病证明、治疗报销凭据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每年年底通过乡镇民政部门申请门诊救助。

2.住院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

2)非“一站式”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元氏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4.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5.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管理与实施

(一)民政部门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制订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进行审批,积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等职责,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及时协助落实,并依托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登记制度,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列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及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各项经费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救助工作的需要逐年增长,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优待办法。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制定优惠政策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救助对象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推荐访问: 元氏县 救助 民政 【民政方案】元氏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