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方案】龙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01 16:54:03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龙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按照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区即将启动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辽府发[2012]15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龙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龙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17年龙山区公共租赁住

房分配实施方案


按照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区即将启动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辽府发[2012]15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府发[2014]28号《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的通知》、《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补充规定》、辽建字[2015]35号《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此次分配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

 长:李爱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战玉国   区住建局局长

        张又岱   区民政局局长

 员:周玉伟    区财政局局长

        王 莉    区卫计局局长

        栾大为   区信访局局长

        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德源   区残联理事长

        王艳艳   寿山镇镇长

        谭海文   工农乡乡长

        蔚永凯   东吉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陈国军   吉春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王大为   南康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赵伟东   康宁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崔玉巍   西宁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郭     北寿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郭世才   长寿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赵大峰   福镇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吴世明   福安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柳龙灏   福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王俊臣   站前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郑光伟   向阳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陈     福阳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寇俊良   盛世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姜学秋   新兴社区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协调等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龙山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战玉国兼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宣传及申请时间从2017323日开始,414日截止。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为龙山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镇居住户口2年以上;

2、连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一年以上。

(二)申请户型标准: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面积以户口簿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人数为准。户口簿中直系亲属二人(含二人)可申请35㎡廉租住房;户口簿中直系亲属三人(含三人)可申请45㎡廉租住房;户口簿中直系亲属四人(含四人)可申请55㎡廉租住房。同时,住建局将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房源,结合申请人数向各户型匹配房源。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1、公有住房使用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按照户口簿实际人数);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以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其原住房未满5年的(以产权变更日期为准);

4、因城市改造拆迁得到安置或货币补偿的;

5、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共有房产,离婚时一方放弃应享有份额的,或离婚后未满5年的,或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审核表》

2、身份证(申请人正反两面2张,家庭其他成员一张)

3、户口簿(已婚户籍不在一起,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书

6、承诺书

7、孤、老、病、残相关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填报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社区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人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结构及租住房屋情况实地踏查。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能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合格的,由社区将申请人信息在辖区内公示15日并留影像资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需上报电子及纸质报表,纸质报表由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签章)。

区住建局自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区住建局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如公积金、车辆、工商、税务、社保、财政供养、财产证明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同时,区住建局自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区卫计局、区残联。区卫计局、区残联自收到区住建局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协助区住建局对申请人中“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进行走访认定,认定标准参考《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补充规定》,将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自收到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和区残联反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并在《辽源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在3日内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轮候顺序办理程序

1、截止到2016323日前(2016年新申请合格人员除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按照姓氏笔划顺序分户型抽取顺序号后再抽取轮候资格号。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和轮候顺序,报市住建局登记,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任何人不得更改。同时,区住建局将按照上级部门分配的房屋数量,依据确定的轮候顺序,按户型从前到后等额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到位的分配对象,并对已轮候到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 分配条件的取消其分配资格,由轮候顺序的下一人依次递补。

2、区相关部门对轮候到位的分配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人员进行确认。“孤、老、病、残”中分配对象在市里下发房源中享有低楼层住房待遇。区住建局对这些人员实行单独编组抽号确定楼房号;剩余的房屋另行编组,由轮候到位的分配对象抽号确定楼房号(房源不足时,将根据轮候资格号在下次下发房源中抽取楼房号)。抽取到住房的保障对象,与各乡(镇)、社区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通过在门户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取消其住房补贴发放资格。

3、全部过程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参加,抽取到住房的保障对象信息同时在抽取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流程

1、准入。经政府批准公布的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廉租)分配申请人,经抽取轮候资格号后按区政府匹配房源数量等额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单》。

2、申请人员分类。第一梯队:“孤、老、病、残”人员;第二梯队:其他申请人为第二梯队人员。

3、摇号。由区住建局组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单》的分配对象公开摇号。摇号前7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见附表一)

3)“孤、老、病、残”人员名单。

4)分配流程。(见附表二)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1、各乡(镇)、社区要对获得住房的保障对象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入户走访核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区住建局。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乡(镇)、社区及时收回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上报区住建局:

1)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取消其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乡(镇)、社区提请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2)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

3)经调查核实,其本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

4)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同约定,累计6个月以上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破坏房屋设施、设备的,转租、转让、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去世的。

因以上原因违纪清退住房的,物业、供热等费用不予退还。

九、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组织指导;区民政局负责分配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实认定;区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置;各公安分局负责安排警力维护秩序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公证处负责现场公证;区卫计局负责现场病患群众的应急处置。

2、乡(镇)、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获得住房的保障对象、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畅通公共租赁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举报电话(区保障办:3166377;区住建纪检举报电话:3166203

十、要求事项

1、全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严肃、严谨的态度进行分配,并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全程录像。

2、在公共租赁住房抽取现场放弃抽取资格及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地段、户型、楼层不理想而自行放弃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3、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严格履行审查、审批职责,故意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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