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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松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11-03 11:36:01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松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松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松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吉政发〔201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金额的核定,并负责按核定数征收入库。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属(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标准上交: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20%征收;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征收。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后1个月内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1个月内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1个月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益,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个月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要将申报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直各预算单位在收到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根据财政部门复核结果,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市属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由企业填报“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条 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一个月内交清;应交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一个月内分两次交清。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负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监管、征收和汇算清缴;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市属企业绩效考核范围,对市属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对市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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