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卫生意见】松原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11-03 10:27:01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积极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松原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松原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松原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积极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松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较高水平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力争达到全市总量的25% 左右,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30%左右,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医疗服务品牌。

二、主要措施

(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1.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根据《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和《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及时公布松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30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2.公开资源配置情况。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精神、妇儿、康复和老年病医院以及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二)规范社会办医设置审批

4.清理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的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5.调整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200张床以上(含200张)500张床以下(不含500张)、专科医疗机构200张床以上(含200张)300张床位以下(不含300张)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综合医院500张床以上(含500张)、专科医疗机构300张床以上(含300张)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6.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对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将门诊部、诊所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审批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审批,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三)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

7.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同等补助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9.规范行政收费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价监局)

10.落实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价监局)

11.保障医疗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严格落实相关土地供应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及时依法依规采取划拨方式为其办理供地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支持企业利用闲置存量房产开设医疗机构,发展健康服务业,对存量房产仅做内部改造、不新建扩建原有用房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可暂不改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

12.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执行相应的医保(新农合)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后,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予以认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纳入民政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群体就医的合规费用,享受民政部门的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13.优化投融资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和需要制定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壮大。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探索以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能力

14.促进设备资源共享。 探索开展区域性检验中心、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建设,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县(市、区)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有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的前提下,可免设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等科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15.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专科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6.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鼓励退休返聘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执业护士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养老院、护理院巡诊或兼职。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17.支持提升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将公立医院接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进修纳入培训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18.完善对口帮扶合作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的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五)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19.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规范执业,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途径,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和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20.维护社会办医医疗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社会办医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1.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与维权。支持成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社会办医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22.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办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办医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社会办医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检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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