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法制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11-04 17: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和玉林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和玉林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确定部门职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加快建立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修改或废止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市县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把政府管理方式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公布行政审批目录清单,规范和优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等各类中介服务项目,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培育和引导多资质、综合性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强化市县政府执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二、推进和加强立法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科学配置立法资源,充实政府立法力量,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筹组织起草;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工作体制,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政府立法。通过政府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立法工作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转变,防止借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及时做好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法规规章落到实处。做到立、改、废相结合,既要重视立新法,也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政府规章。

(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决定机制,完善重大立法问题向市委报告的制度。完善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公布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效途径。发挥人大代表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政府立法的可操作性,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用到经济社会发展最迫切需要、最符合人民群众愿景的项目上,全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围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八)协助人大做好立法工作。与市人大建立立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互通立法信息,共商立法规划、计划,共研立法问题,形成既分工又配合,既制约又促进的良好局面。对人大的立法工作,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要做好建议、调研、信息收集、反馈以及协助起草等工作。政府在立法的启动、起草过程中,要及时向人大汇报,争取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为政府规章向地方性法规立法过度做好准备、铺垫工作。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九)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93),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进一步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诉求渠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力度,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突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查研究,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抓好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化社区建设、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等重点领域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8),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确定专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法律顾问助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等措施,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优秀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为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十六)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推进市县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向乡镇延伸综合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七)严格施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定期组织清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责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科技手段、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二十)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监管、民生保障、治安管理、信访维稳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理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机制,明确城市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和执法保障。

(二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对失职、渎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二)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重大执法案件回访、推行行政执法和解的执法方式,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做到公平公正,不办人情案,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

(二十三)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标准建设、平台建设,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组织开展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行政职权的行使。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提高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完善市县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五)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

(二十六)强化内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途径,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法律文书。

(二十七)加强专门监督。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十八)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第24)的规定,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

(三十一)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建立覆盖市、县、乡镇的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三十二)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配合自治区建设全区统一的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基层信息化应用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网络互联,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八、依法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推进律师参与矛盾调处,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处质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总结我市“一大六小”矛盾调解工作成功经验,在其他专业领域、重点行业探索建立新的调解平台,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三十四)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十五)充分利用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的优势,大力加强仲裁工作,努力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领域,为我市对外开放、加强经济合作提供保障。深入开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推进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首长要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七)健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机制, 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德、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十八)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艰巨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为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质量。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动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选拔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秀公务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公正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十、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距今只有6年时间,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十九)全面实施阶段(20152018)2015,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铺开,进行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科学、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工作。玉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难点进行突破。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积极预防和有效治理。

(四十)完善提高阶段(20192020)。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各部门对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玉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进行验收,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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