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府办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15 1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两富”、“两美”磐安的决策部署,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县、乡(镇)两级政府力争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监督等方面落到实处,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

3.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有限、有为、有效政府。

二、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4.推进政府各项事权法定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分别负责)

5.加快“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完善并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企业投资重点领域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建绩效预算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动政府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的政务服务网建设。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县府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分别负责)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国家、省和市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障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探索企业非独立选址项目市场化要素供给机制和政府不再审批办法。(县审改办、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县经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分别负责)

7.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按程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和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县民政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磐安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决策依法科学民主。进一步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项决策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制度,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决策的公众参与、公示、听证制度,健全对涉及法律问题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监察局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9.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督促纠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大纠错力度。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机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县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0.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签订。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1.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调整充实县政府法律顾问,落实镇乡政府、县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环节的作用。2016年底前,乡镇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县法制办、县司法局、镇乡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2.理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依法科学划分执法权限,理顺行政执法职责,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行政执法职能下放到位,人员编制落实到位。(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分别负责)

13.推进综合执法。成立综合执法局,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稳妥地向乡镇延伸。(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人办社保局、县财政局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14.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的,原则上不再另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县编委办、县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15.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主体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临时机构、协调机构、内设机构、非法定的派出机构不得作出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县编委办、县法制办负责)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移送规定,健全完善移送程序,防止有案不移送、有案难移送、以罚代刑,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县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专项检查。(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法制办分别负责)

18.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审核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继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县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19.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探索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县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2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21.强化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强化乡镇政府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强化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县编委办、县法制办、镇乡政府分别负责)

六、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

2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和反映。(县府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3.强化行政内部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衡,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强化流程防控,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财政等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经商局、县机关事务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24.加强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审计整改和公告力度。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县府办、县审计局负责)

25.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完善问责制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县监察局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县公开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7.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县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8.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实行实时监督。推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县365行政服务中心、县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9.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提供便捷的行政管理服务。(县公开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0.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主动适应行政诉讼机制变化,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县法制办以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告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约谈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县法制办、县信访局、县监察局分别负责)

32.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继续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分别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33.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落实工作措施。行政首长应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府办负责)

3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量化、细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标准,强化考核评价。把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县机关部门、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县法制办、考核办分别负责)

35.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分别负责)

36.加强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力量,做到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强化法治工作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县编委办、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法制办分别负责)

37.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行政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重点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县司法局负责)

各镇乡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5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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