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府办方案】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11-06 15:00:32  来源:网友投稿

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完整版】


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邯字〔201634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纲要》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衡量标准、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力争到2017年底,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9年,进一步拓展、完善和巩固,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我县建设冀鲁豫三省交汇区域新兴中等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发展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突出魏县特色。全面落实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县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跨越发展、补齐短板、提质增效、统筹推进”的工作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立县、人才兴魏”战略,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定向、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项目建设、城乡建设、民生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平安建设、脱贫攻坚,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实施全民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县强民富、绿美水秀、城乡一体”的冀鲁豫三省交汇区域新兴中等城市等工作上取得突破。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任务、提出措施,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从本部门本单位突出问题抓起,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杜绝“为官不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4.强化公众参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理念。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不断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规范参与程序,使公众有序参与到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纠纷化解等各种行政活动中,充分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反映问题,形成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和互动的良好局面,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看得见、感受得到。

5.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实施纲要》规定的各项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善于总结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形成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成果。要抓好制度机制的落实,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用严明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县编办。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严格禁止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编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件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问题,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及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开公示、一次告知、追究问责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办、县行政审批局)

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全面规范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网上办理,县各部门服务窗口全部实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推行投资项目县级网上并联审批,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要积极履行本职职能,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

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等制度体系,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收费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和形式,实行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县编办)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负面清单修改完善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责任单位:县编办)

推进县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县政府执行职责。(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法制办)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全面完善政府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县编办、县直工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健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制度建设,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县法制办等部门)

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调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我县实际,调整我县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2017年底前,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住建、城管)、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生局(卫生、计生)、县教育局等)

5.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证一票”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探索实行“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编办)

优化企业登记方式。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核发,落实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商事法律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跟进实施《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及邯郸市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防范化解风险、“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编办等)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我县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2020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完善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人行、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县社会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发改、工信)、县商务局、县投促局等)

6.创新社会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构建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

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化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文明办)

积极推进社会自治。加强指导,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文明办)

7.优化公共服务。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提高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根据省政务云总体布局规划,积极推动我县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最大程度利企便民。通过两年左右时间,建成电子证照库,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等。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制、统一受理制、受理单制、审查工作细则制、限时办结制、群众评议制等六项制度。推进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政务服务在网上办理,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住建、规划)、县教育局(教育、文广新体旅)、县卫生计生局(卫生、计生)、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扶贫办、县法制办)

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的配套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农牧林业局(林业)、县住建局(住建、城管)、县法制办)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深化电力、天然气、供水等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改革体系。合理分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矿山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探索和推行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要在30日内给予答复。(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县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县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县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征求意见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责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各级各部门依托政府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责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对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要进行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立县委、县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备案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等部门)

4.加强合法性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和部门班子会制度。(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将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政府及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预算。(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政府各部门)

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

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要适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力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政府行政执法机制。对接上级政策,积极配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职能,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合理推进区域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抓好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做好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办、县环保局)

大力推进城管执法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管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住建、城管)、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发挥“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的作用,确保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移送。(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商务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2.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2017年实施全县互联互通,并与省、市数据共享,发挥互联网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快捷、便利、共享等优势,实现行政执法权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理网络化、信息公开化、监督实时化,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守法信用记录制度。2018年底前对接市相关政策制定我县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执法部门建成本部门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建立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证执法全过程关键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做到音像同步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完成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按照市制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解决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认真执行《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邯政法办〔201624号)。(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55号令),严格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向社会重新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投诉举报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执法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把行政执法队伍进入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严格执法证办理依据,无执法依据的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省政府颁发或经当地政府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无执法职能的部门、执法职能取消的部门,要及时缴销执法证件。全面清理不在岗不合格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人社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按省关于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强化职业保障。(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人社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建立干预执法活动记录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要进行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县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靠罚款养人的现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保障。重视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和人口比例,依据基层执法权责,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等进行规划,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县编办、县财政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对行政权力监督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我县行政程序有关制度,明确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定期公布政府及部门不诚信行为。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职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职人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监察局)

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制度,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县提案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县提案办)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3.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等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加强监察监督。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行政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开设机关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平台。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都要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完善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开展“电视问政”活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核实、回应各种舆论监督问题。(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信息化办、县教育局(文广新体旅)、县信访局,县直有关部门)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新闻办、县公开办、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开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信息互联网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开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发改、工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加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等部门)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网信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严格执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联席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好魏县 “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情况,推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编办)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冀政办字〔2015157号),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和听证力度,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听证笔录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生效复议决定文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有关单位)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标准化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在职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法制办)

3.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所需经费,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流程,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使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根据市制定的《邯郸市行政调解办法》,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山林资源权属、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及时制定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行政裁决程序。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牧林业局(农牧)、县水利局、县教育局(科技)、县市场监管局等)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

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综治办)

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加强群众工作中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努力打造成一站式接待、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群众问题的“终点站”。(责任单位:县信访局、县委政法委)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抓好“关键少数”,落实“五个重用、五个不用、五个调整”要求。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监察局)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班子会)学法、讲座等方式坚持集体学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党校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大对公职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党校)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政府及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3.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2017年底前,要出台相关制度,凡提拔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法制办)

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考核测试。完善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公职人员晋升重要依据,有违法情况的暂缓晋升。优化公职人员录用考查测试内容,增加公职人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法制办)

4.坚持学以致用。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通过普法释法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重大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把关定向,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汇报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在党委的支持下及时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单位,并切实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加强法治力量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机构、人员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办、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二)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

1.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创新依法行政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3.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建立违法行政曝光台,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4.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公众评价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结合《实施纲要》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要点,适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聘请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作为独立第三方评估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四)加强典型示范、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1.加强典型示范。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强化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相结合,健全课题招标和委托研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开展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切实抓好落实。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实施纲要》、省、市《实施方案》及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以作风整顿为契机,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推荐访问: 魏县 实施方案 法治 【府办方案】魏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