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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含山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07 1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民绿化参与意识,共建生态美丽含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倡与规范城市绿地认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含山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含山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含山县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绿化参与意识,共建生态美丽含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倡与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和管护行为。

第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坚持自愿原则,不摊派、不强迫。

第四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范围包括城区的公园、游园、花坛、广场、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

第五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方式可以提供所需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也可自投资金,自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属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七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古树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划出范围,公布费用,供认建、认养、认管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整块绿地不得分割认养。

第八条  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绿地内增加附属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第九条  认建绿地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按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认养、认管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计算;认养古树名木不低于每年每株10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总额。

第十条  绿地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第十一条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和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古树名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和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企业标志或个人姓名,但不得出现宣传企业产品及相关内容的广告语言;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确定,由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人出资制作;认建绿地在3000平方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十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实行协议管理。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应明确所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区位、面积、边界、绿地类型及认建、认养、认管年限。双方责任包括:绿地的建设、保洁、监护及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以及养护标准、资金需求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建、认养者在绿地内树立标牌权和绿地冠名权。

第十三条  认养人委托的专业园林养护管理单位和认管人应当服从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行业管理和考核检查。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认管协议的,需提前30日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古树名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认管证书,另行安排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若违反有关绿化法规,则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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