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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8 10:00:31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注字〔201612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

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无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或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四)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项或者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对外投资未清理完结的;

(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九)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十)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在注销前依法应当公告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它有效方式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信息,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企业对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承诺,承诺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全体投资人(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且属于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要求,不存在有关不适用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企业已清算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及其它债务均已清偿,如有未了事宜,投资人(合伙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申请按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保证有关申请材料真实合法,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

(四)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手段隐瞒事实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所有投资人及承诺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七条 企业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应加盖企业印章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载明第六条内容;

(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体股东、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简易注销决议;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损毁的提交报纸公告样报);

(六)登记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登记机关作出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异议人签署的载明异议各方的情况、异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经举报或其它机关通报企业有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行为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仅作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由异议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被撤销或他人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条件,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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