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房产办法】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11-10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含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完整版】



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含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莲花县城区范围内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含二手房)

第三条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多方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含二手房),按照商品房(含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办理不动产所需的办证税费等。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取得不动产证权属之日止。

第六条县房产管理局是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按照方便服务、有利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房管、税务等部门共同确定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的承办银行,由房管局开立监管账户,建立开发企业明细台账进行管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莲花县支行是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每年年底向县房产管理局提供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应遵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的商品房套数,按照不动产登记应缴各项税费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将办证应缴税费缴入指定账户。县房管局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的房号打印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房屋中介机构凭交款凭证进行网签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填写申请表,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资料,计算应缴税费,开具正式发票并提供账号,县房管局按发票金额转入相关部门账号,加盖印章。同时与开发企业结算,多退少补(含二手房)。

第十一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须凭县房管局开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办理不动产登记(含二手房)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监管资金事项。

第十三条监管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撤销监管。受理申请后2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格,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计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备案登记的;

4、违规向购房人收取办证所需税费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商品房项目停工的;

6、不按规定与购房人结算和不提供正式发票的;

7、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推荐访问: 莲花县 暂行办法 商品房预售 【房产办法】莲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