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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3-11-13 08:54:01  来源:网友投稿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污染防控工作,提高县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气环境,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污染防控工作,提高县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气环境,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家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涿鹿县境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包括: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涉气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污染天气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空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空气重污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5)坚持信息共享,区域联防。与相邻县(区)联防联控,积极开展联合预防、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发展,建立预防监测合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大气动态变化趋势,为防止空气重污染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2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由环保局长担任。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参加跨市县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发生、发展、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处置结果;

3)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变化趋势,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变化趋势,决定应急响应终止的时机,拟定重污染天气情况报告;

6)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

7)组织编制、修订《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农牧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3技术专家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等熟悉大气环境应急相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4督导检查组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县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县直机关、各乡镇公务用车限行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对措施落实不及时,导致重污染天气持续或加重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5应急保障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物资、器材、资金、医疗保障工作,及舆论宣传和教育。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接到预警指令后,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积极关注大气污染检测数据和气象条件,加强分析和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职称。

3.2预警

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2)预警发布。接到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后,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应急响应成员单位2小时内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重污染天气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县政府组织响应。

3)预警级别调整。接到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级别调整的指令后,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应急响应成员单位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预警解除。接到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除预警的指令后,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应急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发布以下信息:

一是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二是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排放。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

7)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玻璃、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 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一是公众防护措施

1)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全县范围内的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是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是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每日700-22:00时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一律不准在县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限行区域:县城一干路以北,隆都路以南,西外环以东,东环路以西范围。

2)督促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除生物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化工、玻璃、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现有基础上最低减少20%

3)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加强对各类煤炭经营场所、料场等排放粉尘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5)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裸露土方及地面要采取遮盖、固化或绿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没有抑尘措施的企业或单位,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6)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频次,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不少于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日洒水达到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7)禁止焚烧秸秆、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一是公众防护措施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是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三是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每日700-22:00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新能源汽车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含公务用车)采取分号限行措施;限行措施为: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县中心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县中心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县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限行区域同Ⅲ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中心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生物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化工、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采取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现有基础上最低减少30%

3)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煤炭经营场所、料场等产生扬尘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转。

5)加强扬尘监管和执法检查,停止一切拆迁、土方施工等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工地上裸露地面要采取遮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6)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以上。

(7)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等综合措施。

4..4 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一是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时,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二是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三是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机动车外,县中心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全天候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此外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限行区域:同Ⅲ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中心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生物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他化工、玻璃、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辖区范围内的各种燃煤锅炉,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现有基础上最低减少40%

3)城市辖区范围内煤炭物流中心、采石场、料场及储运站(点)等原材料用量大的单位,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4)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县各类广场、空地及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5)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限产限排措施按规定落实和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转。

6)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建筑工地(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2应急终止

接到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终止的指令后,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应急响应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4.3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时,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4.4补充说明

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响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文字说明,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5.保障措施

5.1责任落实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接到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建立以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督导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工作责任制,提高专项方案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实效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5.2信息发布与宣传

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后,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条件下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5.3公众监督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6.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县监察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成员单位和及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应急终止后,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及处置结果做出总结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应急保障

7.1制度保障

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同时由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7.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机制,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并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相关物资的紧急调拨。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4交通运输保障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指导全县范围内的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6制度保障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污染物排放企业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预案培训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成员单位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水泥、玻璃、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响应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县环保局现场核定后,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应对各自操作方案中的防护措施、减排措施进行培训、演练,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本预案由涿鹿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政府发布实施15日内,报市环保局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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