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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11-13 11:00:06  来源:网友投稿

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罚没款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对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疑难以及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认为依法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需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四)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于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法制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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