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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11-13 11:18:02  来源:网友投稿

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各类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赤城法〔20173号)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且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大厅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书面、报刊、网络、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赤城法〔20173号)的要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报县法制办审核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各科室将所需公示的信息报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梳理汇总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按照公示程序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改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城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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