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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菁选3篇

时间:2023-07-23 13:36:01  来源:网友投稿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菁选3篇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当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组织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第十条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城镇私有住宅按照原房原面积维修改造和农村修建私有住宅,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规划、土地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续,由工程建设单位凭规划定点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新建7层以上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1/2;7层以下的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少于10m。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离,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口部应当修建防倒塌棚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等级标准和建设程序修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设*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人防工程建筑和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严禁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严禁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

  第十八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须经规划、土地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修、设备设施保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做到工程结构完好,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道路畅通。工程内部整洁,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扇启动灵活。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通风技术要求。地处河边湖岸的人防工程,要完善防洪设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列支。人防公用工程的维护管理费,*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人中列支,没有收入的,从人防工程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负责解决。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计入成本开支。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3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工程外,*时应当尽量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十五条人防公用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优先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与单位协商调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当签订使用合同.

  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和结构,不得损坏防护结构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采取*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战时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战备需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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