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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07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促使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促使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地方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备案号28792-2010)、《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3)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结合本区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镇两级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收入,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视频监控、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等工程。

(一)视频监控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城市智能管理视频监控系统;

(二)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

(三)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涉密与非涉密资源系统;

(四)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涉密与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五)建筑工程中的信息化及弱电项目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通信、自动控制、图像显示、综合布线、系统集成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高新技术与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应用于建筑的信息化和弱电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 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从化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共享和安全保密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以及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全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指导监督、验收后备案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流程对项目进行计划申报、方案编制及审批、立项、招投标、实施、测评、验收及绩效评估等。

(一)项目单位每年根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征集区财政包干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并以纸质文件形式提交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四)项目单位根据区政府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五)对同意立项建设且安排了预算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六)所申报批复同意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过程进行严格的跟踪及把控,保证项目建设目标不偏离,项目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七)项目完成建设后,应该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项目开展测评工作。

(八)项目竣工及完成相关测评工作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细化

第七条 本章节内容主要为对项目管理流程的细化说明及相关方面的补充,具体内容为:

(一)项目计划的制订应当遵循“需求主导、明确目标,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布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流程优化、便民利民,安全保障、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的原则。

(二)项目单位完成项目计划的制订及申报审批后,应当填写区信息化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项目单位领导组织内部会议进行讨论,并提交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批备案。

(三)项目建设方案应当遵循“不重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切合单位需求”的原则进行编制,并提交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招标文件须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下发的规范文件作为编制准则,切合项目单位建设需求,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项目单位信息化分管领导为核心进行组建,合理分工,制订严格、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计划安排、文档审核、阶段巡查、质量及安全监督等内容。

(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在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中选择测评单位。

(七)项目验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

第四章 项目报送

第八条 每年8月份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文,明确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点方向和注意事项,并征集区财政包干单位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和建设方案(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目标、用途,功能、项目预算)及主管部门意见(需加盖公章)。涉密系统要同时提交涉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保密设备配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按照《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或《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方案编写指南》。

第五章 方案编制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方案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信息安全需求,并列明开发工作量。

第十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应当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案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软件及信息资源维护概算估算,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

(一)建设申报表与建设方案内容不一致的;

(二)逾期报送的。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项目属于电子政务建设类,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联同区政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报项目的建设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目标及发展方向,是否是重点保障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是否有接入和利用市或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项目方案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投资概算表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规范;

(三)申报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子项目概算表的结构和内容是否清晰、合理和明确,方案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是否一致;

(四)初步审核方案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方案通过初审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与上年度运维内容相同的常态化信息化维护项目不需要经专家评审和区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往年的审核意见,上报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十四条 未通过初审的项目方案,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意见制定评审报告,于当年11月报送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两年未招标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审核后,制订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区政府分管信息化领导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主要项目单位讨论、审议计划草案并决定。

(一)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年度不作安排;

(二)属于上级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

(三)属于镇街应急处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资金完全由镇街财政解决的,须报镇街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

(四)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收到建设单位项目材料(应急处理的信息化项目)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未通过初审的,建设单位须根据初审意见完善方案后重新申报。初审通过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需求。

第十九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具体如下:

(一)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应当在招投标前书面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或审核。招标后建设内容的变化进入《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调整范畴,其事权不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存档备查;

(三)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应急处理的信息化项目”审核程序重新申报。

(四)调整后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的专家费用,纳入项目辅助管理预算,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统筹计划。

第七章 计划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项目方案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区财政部门项目库,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通过人大审议后,区财政部门将当年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反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未安排预算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建设滚动计划。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滚动计划已经下达,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因政策性或不可预算因素需作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区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和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申报立项及验收后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名称应严格一致。

第八章 方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立项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进行政府采购前将修改后的方案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存档备查。

第九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方案存档后,项目单位根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区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单位须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申报表和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项目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各立项项目启动实施前应及时通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情况跟进相关工作。

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调研各项目单位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

(三)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须实施监理,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不做此方面统筹安排,项目单位自行聘请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监管。

以下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须实施监理:

(一)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自主选择一家单位作项目监理;

(二)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监理;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上级部门对特殊信息化工程的系统监理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以其监理报告作为最终项目监理结果,不再重复组织第三方监理。建设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依据材料,经专家评审并认可后方可按此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理费用在单位建设项目资金中安排,取费比率由项目单位参考市场的取费比率与监理公司自行商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费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监理费须单列,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专家评审后,项目单位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需要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前与自行选定的项目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测评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测试前编写测评方案、测试后出具测评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对项目文档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和齐套性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须进行测评。项目单位必须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测评单位中选择一家作项目测评。

(一)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自主选择一家单位作项目测评;

(二)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测评;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测评的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上级部门对特殊信息化工程的系统测评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以其测评报告作为最终项目测评结果,不再重复组织第三方测评。建设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依据材料,经专家评审并认可后方可按此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测评费用在单位建设项目资金中安排,取费比率不得超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确定的取费比率。

第三十八条 项目测评费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测评费须单列,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专家评审后,项目单位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测评单位。

第十二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监督下,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经初步验收后,须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并通过方能组织最终验收。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共同验收;

(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提请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参与共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单位根据《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须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验收后备案材料齐备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验收后备案审核意见。项目单位须根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核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验收款和工程尾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必须将项目竣工材料以电子光盘的形式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存档备案。

第十三章 项目辅助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辅助管理工作由经政府采购流程公开招标,且符合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项目辅助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执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计划、审核、评审、立项、监督、验收、绩效等项目主要活动进行管理:

(一)受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委托,依据本办法对从化区各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二)受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委托,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进行专家评审;

(三)协助完成信息化项目过程中立项、实施、验收、备案的技术管理和文档管理;

(四)协助制定有效的信息化项目考评指标体系,完成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第四十六条 项目辅助管理费用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制度,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区财政(包括镇街)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应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审核项目单位日后新建信息化项目的依据,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取消该项目立项,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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