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协调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通州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协调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
监督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协调是指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有监督权的相关部门之间,为避免重复监督或遗漏监督,更加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所开展的协调工作。监督主体为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委。
第三条 监督协调工作应遵循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的原则。各部门间应加强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监督情况的日常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机制。成立通州区监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计划;交流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监督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确定部门间的配合事项,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完善机制和制度建设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委在确定本部门年度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监督计划后,应当将监督计划的项目安排、重点内容等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监察局:负责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的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
(一)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审计;
(二)对区委组织部授权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三)对市审计局授权的专项资金审计;
(四)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的监督结果实施审计。
区国资委:负责根据区政府授权,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相关部门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区监察局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督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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