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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10-11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10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101日起,我市实行全省统一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9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10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10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01410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20149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我省以及我市的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上将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明确统筹层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市、区()政府分别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全市执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上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上另行制定。

六、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市、区()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上另行制定。

八、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全市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相关行政、社会保险经办和信息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受托管理同级的职业年金基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省上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由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规范相关政策

()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201410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以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编制范围;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等进行清理,并及时做好本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工作。

全市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营造出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职责,积极维护好改革前后的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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