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是指我市市区范围内,由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依法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结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涉及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第五条 应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处室(所)对拟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需经处室(所)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并于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至市局办公室。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自收到案件主办处室(所)提交的案件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复核,统一发布。
第八条 案件信息公开形式以市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为主,其他形式公开为辅,积极推进网络、媒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形式的公开,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受众群体。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发布机关予以更正。
第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将作为市局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并依托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公开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不履行案件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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