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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法】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1 18:18:03  来源:网友投稿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为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设置包括集体股、个人股。股权指份额含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章程建设,用章程规范行为。章程应按本办法明确成员(含股东,下同)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经批准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审慎开展股权抵押、担保。

第三条  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权。

第四条  股权应确权到人、落实到户。

第二章   股权占有

第五条  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一般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股权收益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

第八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不得举债分配。

第九条  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设置分配水平上限,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十条  在收益分配前应做好审计工作。收益分配方案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集资委,下同)审核后,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应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做好集体经营状况和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提高收益分配透明度。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及转让

第十三条  经上一级集资委批准,按规定程序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

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十五条  户口迁出本村的插队知青等所持份额应退出,退出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岗位(干部)股。已设的岗位股应退出,岗位股退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上一级集资委审核,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集体股在撤销村行政建制时,可按原量化方式处置,也可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一般不得自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也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超过5倍的部分,优先由上一级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股权转让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人向理(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式、转让数额、受让人等等。

2.理(董)事会根据转让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在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时通报。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股份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也可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见证手续,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5.转让双方当事人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及《股权转让协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应提交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1.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股权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四条  审慎开展股权抵押、担保,经批准试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上一级集资委批准,按规定程序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股权可抵押和担保”,并规定“成员之间不得以股权相互担保”、“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成员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成员有急需融资需求的(个人创业等),可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股权抵押贷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厂房或商铺装修维护等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股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指定的金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抵押价值测算应以股权预期收益为依据。

2.办理股权抵押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权抵押登记,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股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股权抵押登记后未经指定的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变动。

3.签订借款合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指定的金融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在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时应予以通报。

4.解除股权抵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指定的金融机构解除股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股权抵押贷款,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的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指定的金融机构可依据《抵押借款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处置不了的,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由区、镇财政部门建立的股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  股权担保参照本办法股权抵押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委员会、区财政局会同指定的金融机构,制定股权抵押和担保的实施细则,并选定试点,组织实施。

第六章     股权继承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如继承,继承的权属受限。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理(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理(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

3.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到公证机构公证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见证,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若已经司法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股权的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证明。

4.继承人凭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或司法判决书(调解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有效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3.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4.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股权监管

第三十五条  闵行区农业委员会(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街镇负责落实本地区股权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向街镇集资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股权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闵行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下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根据股权的分户、转让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年度经营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闵行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有关信息应以公开方式公示。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限在本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内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程序申报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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