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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时间:2023-10-12 18:00:33  来源:网友投稿

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

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市局及基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为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办事机构”),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市局及基层局的各考核评议部门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二)负责考核评议申辩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根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填发《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

(四)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请执委会审议;

(五)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与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各考核评议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二)将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具体情况反馈至本级考核评议办事机构;

(三)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送交本级考核评议办事机构;

(四)调整、完善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范围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以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十条  市局及基层局根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备案及审核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应诉等。

第十一条  市局及基层局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确定每年的考核评议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议的方法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内部考核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各部门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市局、基层局通过日常管理对税收执法岗位进行的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市局、基层局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税收执法岗位进行的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  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通过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纳入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日常考核,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指标考核结果。

对未纳入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由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定期组织。

第十五条  执法责任制外部评议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在办税场所公开设立税收执法意见簿;

(三)开通税收执法监督电话(设在考核评议办事机构);

(四)在大连地税网站开设执法监督专栏;

(五)聘请特约监察员和义务监督员。

第十六条  市局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基层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  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考核评议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实施考核评议,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的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九条  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需经被考核人确认。由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填制《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并送达被考核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考核评议工作结束后,考核评议部门应将全部考核评议的书面材料送交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归档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议的申辩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人员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辩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辩人申辩时应向考核评议办事机构提交《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书面举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应在《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和意见,退申请人一份,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受理申辩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核。

调查人员应制作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调查报告

第六章    考核评议结果的处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纠正情况应上报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备案。

税收执法人员自查并纠正问题的,可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的行政评价。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应对考核评议的全部材料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并登录《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情况台账》。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局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书面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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