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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4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责任分解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责任分解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627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军粮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省或市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及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库点布局、库存统计、财务核算、信贷资金等施行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相关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对市级储备粮各项补贴的使用及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规模和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

鞍山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粮集团)是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专门从事市级储备粮日常管理。鞍粮集团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指导下,对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按计划组织市级储备粮轮换,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并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市级储备粮各项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鞍粮集团要定期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相关统计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

第七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紧急状态下启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民政部门、应急部门和鞍粮集团参加联席会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及鞍粮集团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储备计划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和全市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省或市下达的计划,按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的原则,结合全市粮食消费结构和市场调控需要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成品粮应急储备制度,储备品种为大米、面粉和小包装大豆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10-15天市场供应量。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方案或动用方案制定并会同市农发行下达,由鞍粮集团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大批量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和拍卖。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由承储企业按照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的要求自行组织操作,价格采取随行就市原则。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鞍粮集团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年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轮换计划由鞍粮集团根据粮食市场和国家粮食政策状况,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由鞍粮集团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第四章         储备粮存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鞍山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鞍粮集团按照优化布局、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申请参与并具备承储资格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组织考评的基础上.提出安排意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结合实际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四条 鞍粮集团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及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玉米、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稻谷为二等(含二等)以上,大豆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具备低温或准低温储存条件、在承储企业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经鞍粮集团批准,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麦的水分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并节约成本费用。面粉为国标特质一等粉,大米为国标粳米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油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鞍粮集团;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按期向鞍粮集团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或及时向鞍粮集团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储粮安全;

(四)储存不当,发生坏粮事故;

(五)企业遇有可能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

(六)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

(七)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鞍粮集团应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和财务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市级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五)虚报轮换数量,套取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八)经考核评估,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影响市级储备粮管理安全;

(九)逃避或拒绝市级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承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好市级储备粮,及时处理发现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鞍粮集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鞍粮集团负责委托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进行。大批量采购时,要全部进行质量检验;正常轮换结束后,轮换入库新粮要全部进行质量验收;市级储备粮存储期间,除上述新粮外,每年至少对库存陈粮进行一次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库存量的三分之一。日常储存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承储企业负责。涉及农发行展期贷款的粮食库存,需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要与库存值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鞍粮集团统贷统还,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核定与调整。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储备粮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大豆油每2年轮换一次,应急成品粮轮换可依据储存品质变化每年不得少于3次。对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或为均衡轮换任务,对部分未达到储存年限的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批准后,可提前轮换。储存在低温山洞库中的市级储备粮,可根据储存品质指标适当延长储存期。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须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轮换业务按照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鞍粮集团批准,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如遇有特殊市场情况或国家粮食政策变化,鞍粮集团可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申请适当提前执行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每批次轮换出库要以书面形式向鞍粮集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出库。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或实物兑换等轮换方式进行。

第六章     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鞍山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通过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动用市级储备粮,要根据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精神,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承储企业、使用安排、运输保障、接收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命令由鞍粮集团负责执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适时补足储备规模。

第七章          储备粮补贴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财产保险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以及按计划调运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及价差实行包干原则,主要用于储备粮保管和轮换业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第三十四条 保管费用补贴。参照现行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即粮食(原粮)每年每吨100元、应急成品粮按原粮标准折每年每吨15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元。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市级储备粮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内核销,超定额损耗,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鞍粮集团可从费用补贴中按每年每吨15元提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利息补贴。按当期农发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总额据实计算并拨补。

鞍粮集团要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保证及时贷款、及时回笼、及时还贷。对于市级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要及时按批次足额收回货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归还贷款;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轮换方式的,鞍粮集团可根据储备粮轮换计划统一向农发行申请轮换贷款,实际销售后回笼货款直接还贷,利息由贷款单位自行承担。

采购结算期贷款利息,按采购结算期实际贷款额占用时间据实计算,单独拨补。

第三十六条 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由鞍粮集团与国家级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根据阶段性业务签订质量检验协议,并于阶段性业务结束后提出费用申请(也可根据全年业务量一次性提出申请)。原则上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及检测检验成本性支出核定费用,由承储企业支付,列入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险费用补贴。鞍粮集团统一办理市级储备粮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储企业保管费用中支付。具体投保公司由鞍粮集团按照“费率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

第三十八条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具体标准为玉米、小麦100/吨,稻谷、大豆油200/吨,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补贴370/吨。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实行包干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按标准和实际轮换数量与鞍粮集团进行清算。

鞍粮集团研究制定具体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分品种轮换费用及价差结算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对承储企业结算。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按包干标准清算后如有结余,作为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用于“以丰补歉”。

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粮价大幅波动,实际费用及价差超过补贴标准较大的情况,鞍粮集团报经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弥补费用及价差补贴缺口,不足部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安排资金或通过调整库存成本方式解决。

特殊年份当鞍粮集团管理费收支出现较大缺口时,报经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也可按一定比例由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提取部分经费弥补。

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属政府性资金,如遇政策调整或管理方式变化时,结余的调节资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市级储备粮管理。

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反映。

第三十九条 集中采购入库费用补贴,是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储备粮集中采购时,储备粮入库发生的装卸、搬运、整理等费用的补贴。按每吨50元(中央储备粮入库费用标准)对鞍粮集团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补贴。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储备粮大批量招标采购或竞价拍卖销售时,在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竞价采购(拍卖)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给予的补贴。具体标准按与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签订交易合同中按国家收费标准标明的实际费率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费用补贴。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针对市级储备粮管理需由政府负责的其他相关费用,如计划调运、动用、库存清理、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等直接费用的补贴。根据费用发生的不同环节、范围等情况,按照“严格控制、一事一议”原则,由鞍粮集团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定并拨补。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其他费用补贴可根据相关业务完成及验收结果及时拨付。

第四十三条 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各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标准及核定金额及时拨付鞍粮集团,由其根据承储合同、委托轮换协议等,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储等相关单位。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可按照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的、鞍粮集团依据当期贷款总额及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额,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足额支付给贷款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

第四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中央及省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因市人民政府动用或调整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统一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第八章        储备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和鞍粮集团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库存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会计、统计、业务等凭证及资料;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鞍粮集团进行纠正和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承储合同时,鞍粮集团要及时提出调整承储企业的建议,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整储存库点,调出其承储的市级储备粮。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五十条 鞍粮集团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品种、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五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储备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过程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予以处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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