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能源意见】鞍山市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10-14 12: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鞍山市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鞍山市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气源到用户的全过程存在生产、储存、运输、安装、经营、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多个环节,使用单位更是数量庞大,性质复杂,所涉及管理的部门多,管理职责交叉,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同时,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因此,各级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力度,强化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管,积极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城镇燃气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编制鞍山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燃气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负责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用气行为;负责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负责对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制定燃气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保障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市规划局负责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同步配套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保证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偷盗使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城镇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市消防局负责液化气站、汽车加气站、加气子站及母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和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市交通委负责审批燃气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对其运输经营实施监管;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燃气厂站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登记注册而未取得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及燃气设施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充装、使用和检验单位(以下简称“城镇燃气单位”)是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城镇燃气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安全投入。城镇燃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凡依法应当纳入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三、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相关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镇燃气设施,不予办理该项目的城镇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在燃气储存区和液化石油气瓶组站等设施周围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一律不得审批。

(二)加强城镇燃气的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前,应到负责燃气管理的有关部门确认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建设。燃气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设计、施工活动。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主动申报监督检验。坚决杜绝无证、超资质范围和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未办理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

(三)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负责燃气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查细则,严格审查条件,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依法纠正危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检验、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质量的产品监检,做好在用钢瓶的定期检验,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非自有产权钢瓶的充装和流转。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储存能力,据实核定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并纳入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系统登记建档,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注册登记和充装许可制度,禁止为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二甲醚。

(六)加强燃气运输车辆的运输管理。市交通委要加强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燃气道路运输的行为,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并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委托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燃气。公安交管部门应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指定行车时间、路线,负责指挥、疏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七)加强城镇燃气的使用管理。负责燃气管理的有关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并及时纠正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燃气使用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制定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标准,并严格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不得对其供气。

(八)加强城镇燃气的防雷管理。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厂站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是否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定期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和及时整改防雷安全隐患。

四、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切实做好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强化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对运行10年以上的城镇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建(构)筑物占压、损害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由辖区燃气管理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管线设施防腐、绝缘、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开报警服务电话。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严格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及监管责任,防止燃气设施因外力损坏。因盲目施工造成城镇燃气设施损坏的,要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要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事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充装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在居民用户中加快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经营单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在单位用户和使用燃气的室内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要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和用户尽快整改各类隐患,存在严重隐患且构成安全威胁的,应当暂停供气服务。

五、密切配合,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

(一)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负责燃气管理有关部门参加的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城镇燃气经营领域、使用城镇燃气的经营性单位和城镇燃气运输管道保护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要对城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储配站、储灌站、气化混气站、地下燃气管网和市政燃气管网等城镇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区域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支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投入,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不断改善燃气设施的技术条件,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技术平台,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网络提供运作载体。要多层次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营造氛围,全面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负责燃气管理的有关部门以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如遇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燃烧等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处置,降低危害程度,并积极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等工作。

(一)前期处置。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向相关救援单位报警,并向救援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及危险隐患等级等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请求。

(二)现场处置。当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积极做好伤者救治、人员疏散和暂时安置、安全区域划分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公安部门负责燃气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并依据现场燃气浓度监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事件现场实施灭火工作,入室抢险和救助被困人员;负责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处置相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在燃气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气象、环保、通讯、供电、保险等部门、单位根据燃气事件情况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善后处置。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燃气事件情况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当地政府应根据房屋评估鉴定情况,责成房屋产权单位对受损建筑房屋进行修缮,对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进行必要的生活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及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市政设施。交通部门负责在燃气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其主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卫生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新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引导新闻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

(四)事件调查。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开展事件调查,尽快确定事件性质并处理。其中,当确认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由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组成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当确认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组成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五)责任追究。属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调查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属于城镇燃气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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