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司法意见】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4 14: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

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4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功能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5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铺开。到2017年底,全区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打造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区、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设立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简称区中心)。区中心设置窗口,由区派驻律师工作日全天值班;在各街道依托司法所现有资源建立街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简称街中心)。街中心由律师值班,根据区域需求,每周安排2个工作日值班;依托各司法工作室建立村(居)便民法律服务站。服务站由村(居)法律顾问值班,每周值班半天。同时,派驻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人员,向辖区村(居)民免费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打造法律顾问体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覆盖全区的三级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充实壮大区律师行业法律顾问人才库。贯彻落实《东丽区关于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津丽政办〔201537号)、《关于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前实施法律顾问咨询工作意见》(津丽司联发〔20131号)文件要求,纵深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统筹配置以律师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不断满足全区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搭建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发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法律服务团”的作用,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解决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法律服务诉求。(区工信委、区农经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打造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提升司法机关、街道、村(居)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东丽区加强街道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意见》(津丽司联发〔20147号),实现法律援助救助服务“零距离”。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全程跟踪办案,严格考核标准,实现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推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区法院、团区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区残联、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打造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风险预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贯彻落实《东丽区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津丽政办〔201361号)要求,巩固和规范区、街、村(居)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选优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考评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访调”对接,健全律师全程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制度。选派优秀律师到区信访办值班,协助政府疏导群众情绪,促成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建设特殊人群心理康复中心,做好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区农经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全面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区所有区域和群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整合各方资源,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逐步实现每个街道有一个法治广场或法治公园。在各村(居)全部建成法治宣传教育橱窗或宣传栏,利用区内公交车站宣传橱窗开展法治宣传,在各街道设立以触摸式显示屏为载体的法治宣传设施,定期编排、更新展播微电影、动漫片等宣传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打造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报、微博、微信“七位一体” 立体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新格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加强区、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打造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提升改造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着重建立街域级的场所独立、设施齐全、全天候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保证街道建有一个平均不少于40平米的法律服务接待大厅。依托村(居)现有的服务窗口和业务服务场所,整合集聚政法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全覆盖。(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依托市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做好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为辖区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相关信息的智库。做好对法律服务事项的管理、评价和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采集分析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实现矛盾隐患风险可视化预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参考。(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司法局负责)

四、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立足东丽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由区司法局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效能。(区农经委、区绩效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批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法律服务工作补助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和补贴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区农经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健全队伍建设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交流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优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坚持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相衔接,动员政法干警、村(居)乡贤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力量的补充。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形成覆盖不同领域、层面和业务专长的法律服务人才库,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确保服务到位。(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结合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细化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对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村(居)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落实、工作效果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区绩效管理和法治东丽建设考核。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区绩效办、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主要由区财政担负,且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对公共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给予补助;制定公证减免服务收费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企业补助政策;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加强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新时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健全保障措施。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区农经委、区绩效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批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监管实施。区司法局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街道、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推荐访问: 东丽区 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司法意见】东丽区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