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与取缔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台安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
取缔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与取缔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20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6月10日至7月15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于6月10日前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7月15日前按照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的所有企业要逐一建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类别、产能、产量等内容的台账。
(二)统一取缔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对排查结果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制定“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淘汰名单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报请县政府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关闭令,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做到不纵容、不放过,确保在10月15日前完成取缔工作。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情况进行督导验收,明确监管责任人,防止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并向社会公开取缔结果。编写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作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安排部署,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进行全面取缔。县环保局要发挥“十小”取缔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的工作职责;县经信局、发改局要依据产业政策指导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做好“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甄别认定工作;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及县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台安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关闭取缔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组织不力造成取缔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对取缔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应付、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开
县环保局要将取缔结果于今年年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将本次排查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久性工作来抓,建立长效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四、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6月10日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报县环保局。并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环保局。
(二)6月份起,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于每月15日前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简报(详见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环保局。
(三)7月10日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要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工作阶段性总结、排查企业清单(详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环保局。
(四)11月10日前,县环保局负责将2016年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明细表(详见附件3)、政府下达的关闭令、取缔企业前后对比照片报市环保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力铭,联系电话:4898901;邮箱:TAHJJCJ@163.com,密码:4891599(附件可邮箱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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