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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5 14:18:01  来源:网友投稿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注册在万州区,纳入区级以上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地方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上市奖励政策

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在北京、上海和重庆等证券会认可的地方性区域性股份中心(地方OTC)(不含Q板、孵化版等展示性质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参股等方式上市挂牌并纳入上市企业管理的法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上市挂牌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按实得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其他配套政策

1.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上市员工子女与本区居民享有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依法办理户口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2.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培育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对已与区政府或区金融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业务已在区金融办备案,并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对通过其他渠道争取了区内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奖励且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区级同级受益财政补足差额部分。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上市挂牌补助和奖励资金管理,并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程序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草拟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201511日后成功上市和挂牌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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