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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时间:2023-10-16 0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茂府办〔201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床位建设资助申请条件

1)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粤民福〔201233号)标准;

2)信宜市城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

2、床位运营资助申请条件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标准;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3)经市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二)资助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建成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资助。资助资金在次年一次性拨付。

(三)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四)资助资金的申请

1、床位运营资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015日前,书面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的资助资金。建设资助资金在建成运行后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其他项目或停办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其他项目或停办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五)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给予资助条件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帐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  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减免有关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八条  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服务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补贴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80岁以上老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十一条  设立五年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或停办的,要向市民政部门报告,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需退还的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需退还的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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