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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10-16 1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培育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优秀范文】



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为组长,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评认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知名商标评选认定和保护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长寿区知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五条 长寿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商标的经济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1、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新产品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新产品、服务业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新产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新产品、服务业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新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标覆盖面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以下标准: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三个以上的区县;

2、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3、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二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3%以上;

4、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测定,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或者有权威机构颁发的获奖记录。

(六)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七)工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高新技术及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市级重点新产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商业流通企业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外关设计专利在商标使用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认定。

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向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提出。

第六条 申请认定长寿区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长寿区知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长寿区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知名商标评选认定。

第九条 长寿区知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知名商标评选认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区工商分局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经知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从长寿区知名商标中推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长寿区知名商标的;

(二)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长寿区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注销其知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限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的;

(二)期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续展的;

(三)连续三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长寿区知名商标评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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