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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时间:2023-10-16 19:27:02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一)区域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一)区域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否决项)

(二)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三)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68%以上。(否决项)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常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定期专题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或常务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关键项)

(五)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所占权重不低于3%,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关键项)

(六)部门监管职责界定明确。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七)监管投入保障到位。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

(八)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各地出台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九)日常工作较为突出。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

(十一)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有效发挥作用,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乡镇(街道)食安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乡镇(街道)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省定要求。对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信息员建立报酬保障、培训、考核等机制。(关键项)

(十二)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编制受限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关键项)

(十三)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四)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

(十五)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

(十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十七)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开展绿色生产,应用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对主要农产品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标准简图入社(场、企)率达90%以上。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三品一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管机制,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比率达到55%以上。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2%以上。

(十八)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能够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农贸市场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

(十九)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及时取缔。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出现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添加“瘦肉精”、注水等严重违法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按要求处置,未违法出售或加工使用。

(二十)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加强对餐厨产生、收集、处理等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主城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80%以上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情况记录完整,并公示。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未出现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情形。

(二十一)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地方规章和制度建设,健全全程监管机制,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培育食品品牌。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阳光厨房”比例达省定要求。

五、监督执法规范有力

(二十二)规范执法履行到位。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加大检查、巡查和抽查力度,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细化出台可检验、可度量、可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食品展销会、互联网食品经营等各类业态。

(二十三)现场检查全面、深入、透明。按照风险风类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实现对重点监管对象现场检查全覆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当地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生产全过程检查。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标准公开、监管信息公开。区域内应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评定公示率达95%以上。(关键项)

(二十四)建立实施问题导向的抽样检验制度。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增加抽检监测频次,通过抽检监测、风险分析、快速检验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抽样检验力度,充分利用风险分析、快速检验等手段,提高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严格承检机构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关键项)

(二十五)基层网格化管理到位。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科学划定监管网格,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推广使用移动监管APP使用覆盖面达50%以上。加强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格化监管效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二十六)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健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闭环处置机制。针对重点品种和风险隐患,深入持久开展治理整顿,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食品(含保健品)广告违法率不超过3%。(关键项)

(二十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得到综合治理。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制度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关键项)

(二十八)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物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或演练。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及时公开回应,并持续发布调查处置信息和科普解读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严格按有关法定时限报送,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妥善处置率达100%。细化出台本地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并实施,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

(二十九)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细化规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三十)依法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和立案查处,需要移交的及时移交。未出现“有案不罚”“重案轻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及时公布食品不合格信息、处置结果等。(关键项)

(三十一)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等配合工作,积极办理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向上、下游环节通报执法办案信息,配合做好其他地区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三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重典治乱,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及时立案查办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移送的涉刑案件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判决。加大打击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范围。市、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或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鼓励市、县建立政法委、公检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侦办、审判协调机制。把行政立案处罚情况和刑事立案处罚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关键项)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十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鼓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推行良好生产规范,鼓励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相关认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按规定将自查报告提交辖区监管部门。

(三十四)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落实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食品安全投入,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要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实现食品上下游的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管。

(三十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三十六)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三十七)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者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问题食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八、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十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使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公共资源交易、个人社保、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三十九)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责任保险助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设立风险防控公益项目或单独列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学校食堂、超市(商店)以及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参保率达省定要求。

(四十)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突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在健全组织机构、改善软硬件设施、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等方面谋思路、求突破,实现学校食品安全“组织管理、大宗食品采购、食堂管理、校园商店及校园周边治理、饮用水安全监管、饮食教育、责任保险”等方面规范化、长效化,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及师生监督组织建成率、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率、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比例、校园品牌超市比例、校园加热保温水系统建成率、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省定要求。

(四十一)社会监督渠道畅通。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络投诉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曝光专栏,定期依法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

(四十二)完善消费维权机制。鼓励出台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要求赔偿损失;鼓励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要求赔偿损失。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矛盾纠纷。(鼓励项)

(四十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设立食品安全宣传联络员。

(四十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定期在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通过多种媒介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科普基地、站、中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国家和省部署的宣传活动,举办经常性的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加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四十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鼓励第三方平台积极参与风险交流工作。建立风险交流专家智库,提升交流能力水平。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解疑释惑,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十六)开展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试点。按照加快构建科学先进、严密高效和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要求,在保障措施、监督执法、源头治理、责任落实、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鼓励项)

(四十七)公众认知水平较高。定期开展公众认知调查,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知晓率85%以上。公众对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对当地创建举措的支持率达到85%以上。

以上标准根据考评周期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对否决项(共3项),应必须达到,未达到的不予通过;对关键项(共13项),每项分值占比不低于总分值的3%;对鼓励项(共2项),设定为加分项,加分分值不高于关键项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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