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顺城区所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顺城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供大家参考。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顺城区所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的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法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许可条件与程序的内容应作出说明,并附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就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向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未经公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撤销。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从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任用条件;
(二)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行政许可人员资格证》;
(三)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不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行政机关应当撤回行政许可;延期办理行政许可超过法定期限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
因上述行为给行政许可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拒绝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依法定期限延期办理行政许可但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自收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人员,在履行监督职权时,有权调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材料,有权向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调查取证。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时,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2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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