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梁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22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梁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梁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外一方因患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无法与父母共同正常生活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多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老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基层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委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乡镇(街道)分片领导、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应层层落实,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到人,签订责任认定书,进行一对一的帮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强化村规民约,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到村(居)委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劝勉、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发挥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作用。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及有关部门拓展关爱保护服务功能,细化工作职责,避免出现交叉和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保护机制;对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登记,确保定位到村、识别到户、建档到人,精准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基本信息,实行按季度动态管理,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和公益慈善方面的作用,按照掌握的基础数据,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随时关注留守儿童成长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要及时给予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范围,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确保病有所医、住有所居。

4.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控辍保学措施。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学校(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每学期定期核实更新,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信息通报,要建立学校、家长、政府之间完备的联系方式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机制。各中、小学校应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的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书面上报县教委和乡镇(街道),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化校点布局,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农村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水平;加大课外时段教育关爱力度,对于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学校要与留守儿童及其所在村(居)委、监护人联系,适时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实现学校与村(居)委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缺位和管理空档;要合理安排寄宿留守儿童课余时间,充分利用校内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通过亲情聊天室、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学校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定期沟通交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现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常态化,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落实义务教育免补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按照市县“精准扶贫”等相关要求搞好救助。落实督查考评机制,把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纳入学校工作目标考核。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突出课后、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依托各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课后辅导、自护教育、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县总工会要建立完善帮扶机制,联手妇联、团委等群团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帮扶活动,重点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留守儿童结队关爱帮扶工作。团县委搭建志愿服务新平台,在所有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城乡社区市民学校,设立留守儿童课外兴趣辅导站,为打工家庭提供假期代管、学习辅导、课外兴趣培养等志愿服务,大力开展“流动少年宫” “送教到家”等关爱活动。县妇联开展爱心结对帮扶,通过组织“爱心妈妈”、“代理家长”分别与留守儿童“一对一”“一对多”的结对;在各村(社区)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等,为留守儿童提供课外活动场所,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号召全县各乡镇(街道)妇联主席,采取就近原则,以学校为阵地,为留守儿童开设心理交流课堂,为女童讲解青春期生理卫生及心理辅导;创建“爱心童享 筑梦行动”留守儿童关爱微信公众号,由县妇联牵头,联合工会、团委、科协共同打造“爱心童享 筑梦行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品牌,以“互联网+”的运行模式为突破口,搭建起一个留守儿童需求与社会关爱服务线上线下对接平台。县残联根据持证留守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特征信息、家庭情况,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资助、康复训练和救助、家庭无障碍改造、社会援助等系列帮扶活动,配合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感关爱、思想开导。协助做好持证留守残疾儿童的维权工作。县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广泛发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奉献爱心,让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6.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

2.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街道)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排除风险隐患,做到发现、报告、转介、干预、帮扶工作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生活困难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十六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或变相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对有意愿创业就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通过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尽量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胡立为组长,县政府办纪检组长周丽、县民政局局长彭文昆为副组长,县综治办、县教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和县工会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督促检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照料的需要;加强农村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功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入园需求;利用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居)便民服务中心等现有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完善关爱服务功能。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落实村(居)民委员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保护工作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广泛运用各类阵地,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理念、方法和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推荐访问: 梁平县 留守 民政 【民政方案】梁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