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食药方案】柳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24 10:00:33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柳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全面实施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柳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柳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2017年柳城县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全面实施广西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171号)以及《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监督〔20171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柳城县产销食品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县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及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1.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监测样品包括谷物及其制品、焙烤食品、蛋及制品、肉类及其制品、酒类、包装饮用水等69种食品59份;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等。

2.微生物及致病因子监测、寄生虫监测

监测样品包括谷物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乳与乳制品、餐饮食品、休闲食品、熏烤食品、包装饮用水、自制饮料、其他食品等612种食品170份;监测项目包括食源性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病例信息收集、数据录入与上报等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

三、监测项目资金安排

2017年柳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618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45号)精神,2017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食品安全保障类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由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CDC、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根据《2017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所拨付费用具体用于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采样、评价、检验、培训和调查研究,财务、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食品采样的样品费、交通费和食品检测用的试剂耗材,食品监测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检定及小型仪器购置,检测数据传输(含上网服务)及其存储设备购置,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取证及上网服务设备费,资料印刷、水电费,临时聘用人员聘用费用,交通燃油费、差旅及补助费、工作报告审评会议费。

四、监测点及哨点医院的确定

(一)监测点:指根据我县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乡镇

(二)哨点医院:为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卫计委统一指定,柳城县人民医院(第一批)、柳城县妇幼保健院(第二批)符合桂卫食品发〔20171号文指定的哨点医院。

五、监测方法及要求

统一使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进行监测,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样品采集

1.对于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样品以柳城县本地产销样品为主。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要求,选用玻璃瓶或洁净聚乙烯制品包装袋或无菌袋(微生物样品),严防交叉污染。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及时性,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等使用。采样前,要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一般样品要求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一般一式4份,分别用于理化、微生物(必要时)、寄生虫(必要时)检测和样品留样;散装样品每份采集500克以上,粮食等固体样品应从不同部位采样,液体、半固体大桶(罐)样品应先摇匀再采样;对于罐头食品、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的理化项目监测,应根据批号随机采样,250克以上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6个,250克以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10个。采集的样品要按照保存条件要求进行保存,做好样品唯一性编号标识,根据监测项目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验,微生物检验样品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

3.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出具检验报告后,合格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保存6个月,保质期不到36个月的,保存到保质期满。要妥善做好不合格样品管理,或者设立不合格样品区统一集中存放。

(二)实验室检测

1.对于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有关样品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复核和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溯源分型分析。

3.检测试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哨点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和检验部门之间的检验结果交接必须以检验报告形式出具,可采取简化形式批量出具(不需要封面和盖章),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统一存档备查,履行检验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记录格式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格式执行。

六、结果报告

各监测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本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报告监测结果。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监测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

(一)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从食品中分离的致病菌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各监测机构应于2017420日、720日、1020日和1220日前,向县卫计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哨点医院应当按附件2监测方案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病例信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审核数据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县卫计局将及时收集汇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分别于2017420日、720日、1020日和1220日前,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上一季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七、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统一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县卫计局将组织对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县卫计局负责对本级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各监测技术机构配合接受督导检查。

各监测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NAS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八、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落实、划拨来自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的监测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给予专项配套经费。

2.协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安排专人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监测检验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合法、有效。

3.及时组织制定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人员培训和实施,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等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考核和进度控制。

4.按要求收集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监测结果,并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监测结果,为本级政府和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时效性。

5.加强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的组织管理,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培训,对哨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全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监控各项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保证监测工作圆满完成。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编制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撰写监测报告,及时审核辖区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及时发现、核实并上报聚集性病例;开展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对辖区重点人群开展食品营养症状监测。

(三)哨点医院职责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哨点医院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监控工作进度和质量,做好对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按照附件2方案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收集、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报告撰写、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编号规则

柳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编号规则同往年,单位代码为LI,其中年号更新为2017,国家级食品监测样品在前面加“A”、自治区级在前面加“E”,如柳城县的自治区级理化、微生物样品分别为“ELI2017-H-00×”、“ELI2017-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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